凡事就怕对比。
刚在小蓝书上刷到个报道,内容与流浪狗伤人相关。
2025年,家住乌苏市的范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两条流浪狗追赶,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腿部受伤。
范某事后得知,两条狗虽为流浪狗,却居住在附近的两人长期喂养,便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虽未直接将狗圈养在家中,但其长期、定点投喂行为,客观上为流浪狗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使动物产生依赖并形成固定活动范围,两者已成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故,新疆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而近乎同样的情况➡️网页链接,上海某法院却认为,赵某某虽对涉案犬只有投喂行为,但该投喂行为系对动物的帮助行为,【仅凭投喂行为不能认定赵某某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动物的所有或占有】。
至于抱养人段某某,虽然涉案犬只确由其带到小区内,但涉案犬只长期生活在小区花园内,一定程度上系出于其自然天性,【犬只本身亦不应当被视为“危险源”】。
故,上海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同样是长期饲养,一个认定构成侵权,一个认定出于善良动机。
孰优孰劣,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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