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樊江与邹作伟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作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樊江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邹作伟
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03225610
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福新城5栋1单元101号
执行依据:(2024)内0204诉前调确94号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66685元及利息
悬赏内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悬赏金发放条件:
一、凡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到位的,悬赏金额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5%予以支付。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由分配。
三、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举报电话
16647210782
联系人
岳法官
联系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13号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
014030
悬赏有效期限: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来源|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