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眼看就要临近尾声,被公司开出了这么一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这种情况违法吗?能有补偿吗? 作为一个也这么操作过的hr,不得不说这位hr同行还是懂点法的,你看他解除试用的原因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胜任工作”!别看这二者看着好像都表明“劳动者不太行”,但是在实务中,二者在解除劳动关系上的操作可差大发了!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公司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 但是如果是“不胜任工作”,那么公司要有考核结合,有培训或者调岗,然后再考核,员工仍不合格在可以解除试用,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由此可以看出,“不符合录用条件”显然更加的简单粗暴而且易行。 但是“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也不是公司嘴上说不符合就不符合的,这个需要公司做好充分的“告知前置”: 录用条件具体是什么?比如学历,技能水平和证书,工作年限...公司可以设定多重条件,但是要遵循客观合理,而且明确告知劳动者。 比如公司招聘广告上写了“本科以上学历”,但是你的学历是大专,公司在试用期就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你们的劳动关系! 所以你要说这种解除通知能不能拿到赔偿金,这就要看公司有没有提前把“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而且有你确实不符合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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