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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北京,男子让一女子为自己“服务”,而后按照约定转给女子300元。3个

“冤不冤?”北京,男子让一女子为自己“服务”,而后按照约定转给女子300元。3个月后,警方根据女子的转账凭证找到男子,而后以嫖娼为由对男子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表示不服,表示自己有病,根本没有能力和动机等等,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第二中院) 据悉,2024年5月15日18时许,男子杨某让女子邬某为自己“服务”,而后按照约定给了邬某3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较轻”: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进行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个月后,警方通过邬某的收款凭证找到杨某,因邬某表示为杨某提供的是性服务,杨某也予以认可,警方又考虑到两人所说的性服务系《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节较轻的情况,最终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在对杨某在作出被诉拘留决定前,还曾依法告知杨某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杨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怎料,杨某被执行完拘留后,又不愿意,以事实不清等,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的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对杨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驳回了杨某的上诉。 杨某不肯罢休,又提起上诉。 二审中,杨某表示,第一、自己患有疾病,根本不具有相应违法的能力及动机。 第二、自己的询问笔录是在办案人员的威胁、诱骗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第三、警方仅凭一张转账凭证不能认定自己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 第四、《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500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500元以下罚款。 退一步说,就算自己确实违法了,也是初次违法,不应该采取拘留。 …… 二审法院怎么判? 如果只有一张转账凭证,确实不能证明杨某的违法行为,但是现如今警方不仅有转账凭证,还有杨某本人的供述,邬某的辨认笔录以及询问笔录。 因而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的违法行为,警方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杨某声称自己的询问笔录系在办案人员的威胁引诱下作出,但是并无证据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不能采纳。 虽然杨某主张自身患有疾病,没有违法的能力和动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就算杨某患病,也不影响杨某实施相应的违法情节,不影响案涉行为违法的认定。 而至于对杨某的违法行为该处以500元罚款还是5日行政拘留,二审法院认为,这是警方自由裁量的范围。 ……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评论列表

近走低飞
近走低飞 3
2026-02-09 18:51
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AAA室内装修 回复 02-10 02:03
抓贼要抓脏,嫖娼要在床。继续上诉

七色风铃花
七色风铃花 3
2026-02-09 20:24
网络支付风险,论现金的重要性
孤狼
孤狼 1
2026-02-09 18:18
现金就好。
青松
青松 1
2026-02-10 02:59
办案需要人证物证,警方有拍摄的视频或者相片来证实人家去嫖娼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