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徐靓丽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再度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
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多项防范和处置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政策文件。2017年,代币发行融资、投机炒作盛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的公告》,有力遏制了代币发行融资炒作之风。2021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建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持续清理整顿虚拟货币乱象。2025年11月28日,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三部门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合理引导市场的政策预期。
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通知》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次《通知》延续2021年文件框架内容,明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同时明确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相关要求,包括风险监测、中介机构监管、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行业自律管理等。同时,进一步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首次对RWA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
刷短视频弹出“投资稳定币保本保息”的诱人广告,亲友群里转发“海外理财捷径”……近年来虚拟货币等炒作交易活动不断更新套路。
《通知》首次对RWA代币化给出明确定义: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而实际上,境内没有能对RWA进行资产合法合规登记确权的机构,也没有可供资产“上链”交易的金融基础设施,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无从保障。
《通知》明确规定,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相关部门还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无论是外债形式,还是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都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在境内“重拳”出击的同时,《通知》也加强防范境外风险“倒灌”。《通知》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同时强调,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为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中国证监会2月6日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