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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91岁老太曾在3年陆续将900万交于儿子保管,谁知,儿子儿媳直接将她的

广东深圳,91岁老太曾在3年陆续将900万交于儿子保管,谁知,儿子儿媳直接将她的钱用于还房贷、装修、用于日常开销,老太根本不知道。第4年,儿媳突因病离世,并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其姐继承,老太还不知道。2年后她用钱,才得知900万已所剩无几,儿媳的遗产还给了外人!这下她不干了,愤怒地将儿子及儿媳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全额偿还借的900万,儿媳姐姐在继承儿媳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儿媳姐姐:那900万为赠与!不是借款!法院判决让她始料未及! 91岁的吕老太坐在轮椅上,枯瘦的手紧紧攥着法院判决书,浑浊的眼睛里终于泛起一丝光亮。 这场折腾了大半年的官司,让她耗尽了心力,可一想到那900多万毕生积蓄,她还是咬着牙撑了下来。 那是她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家底,还有卖了北京老宅的钱,怎么也没想到,最后竟然要跟亲儿子对簿公堂。 时间倒回2018年,当时吕老太已快85岁,腿脚越来越不利索,眼神也花了,银行转账、理财这些事根本弄不明白。 看着身边不少老伙计因不会管钱吃了亏,她心里也犯了嘀咕。思来想去,她决定让唯一的儿子吕某帮她保管自己的钱,觉得他是最值得信赖的人。反正儿子绝不会坑亲妈的! 于是从2018年到2021年,3年里吕老太分好几次把900多万陆续转到了吕某的账户里。 每次转账时都反复叮嘱:这是我的养老钱,你帮我好好存着,等我用时可得给我。 吕某满口答应,让她放心! 可万没想到,这笔钱转到吕某账户后,就成了吕某和儿媳小乔夫妻共同支配的资金。 夫妻俩拿着这笔钱,还了自家房子的贷款,装修了新房,日常开销也从里面支取,日子过得宽松又滋润,却从没跟吕老太提过钱的去向。 吕老太把钱放在儿子那里,她压根就不过问过,踏实的很。 2022年7月,儿媳小乔突因病去世。谁都不会想到,她在去世前竟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全由其姐大乔继承,其余的部分财产才是吕某的。 这些事吕老太还是不知道,直到2024年,她想用钱,找吕某要钱时,儿子总是支支吾吾,一会儿说钱在理财里取不出来,一会儿说最近手头紧。 吕老太有些纳闷,细问之下才知道她那900多万,早就被挪作他用,所剩无几了! 更让她寒心的是,她同时得知儿媳小乔立遗嘱,将她那份遗产留给她姐姐的事! 吕老太一下子懵了:自己的让儿子保管的养老钱被儿子交房贷、装房子,用来日常花,儿媳的遗产要是留给儿孙,那还是家里的,可她却给了她姐姐,给了外人? 房产分走一半,300万也给了姐姐!那自己的钱都哪里去了?找谁要啊? 思来想去,吕老太越想越生气,在亲戚的帮助下,她愤怒地将儿子吕某和大乔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全额偿还900万,大乔在继承儿媳小乔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吕老太说:那900万是借给儿子的,他必须偿还。 可大乔不乐意了,她辩称那笔钱是吕老太赠与儿子的,跟自己没关系。妹妹立了遗产,她继承是理所应当,凭什么要替妹妹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吕老太和吕某之间没有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贷关系,所以不能算借款。但母子俩全异口同声否认赠与。 《民法典》第888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将900余万元转账给儿子吕某代为保管,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老人客观情况、母子关系及资金交付事实,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款或赠与。 《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作为保管人,擅自将保管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贷、装修等,属于保管不善。无偿保管人因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吕某需全额返还900余万元。 ​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涉900余万元保管款被吕某、乔某乙夫妻用于偿还共同房贷、家庭开支、房屋装修等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乔需承担清偿责任。 大乔继承了小乔的300多万存款和房产份额,就得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吕某全额偿还吕老太900余万元,大乔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吕老太长长舒了一口气,她的养老钱终于要回来了!要是给了别人,她死不瞑目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