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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引用百年前《大清律例》判案 香港法院2024年一则判决引发关注——法官

香港法院引用百年前《大清律例》判案 香港法院2024年一则判决引发关注——法官竟适用100多年前的《大清律例》。 该案源于1939年长者领养子女后的遗产继承纠纷,缠讼数十年。 判决书援引《大清律例》及习惯,认定收养事实成立。 为何清朝灭亡百余年,《大清律例》仍能在香港适用? 立法会议员陈晓峰解释:1939年领养行为发生时,香港法律与现行不同,当时依据《大清律例》,故继承判定亦沿用该律例。 香港实行普通法(辅以成文法),与英美澳加新马等国一致;法德日则属大陆法系(侧重法典)。 普通法源自中世纪英格兰,以判例法为基础,强调遵循先例;大陆法可追溯至罗马法,受拿破仑《民法典》(1804)、《德国民法典》(1896)深远影响。 陈晓峰表示,普通法与大陆法无优劣之分,全球三分之一人口适用普通法,商业活动中法律和语言相通,香港延续普通法是“守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