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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骑车路过面馆,见门口坐着老板娘,穿着清凉短裤露着腿,竟停下来盯着她裆

河南,一男子骑车路过面馆,见门口坐着老板娘,穿着清凉短裤露着腿,竟停下来盯着她裆部肆意观看,老板娘羞愤交加,对男子破口大骂,老板跑出店与男子撕打,事后,男子受了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板7个月,老板不服,而二审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莉与丈夫刘大宝在河南某市市区开了一家面馆,2023年7月1日晚间,正值夏季酷暑,面馆内生意冷清,没有太多食客就餐。 店主之一的张莉趁着空闲时间,搬了一把椅子坐在面馆门口休息,闲来无事便拿出手机刷起了短视频,放松身心。 就在张莉专注刷手机的过程中,突然隐约感觉前方有视线注视着自己,她下意识抬头望去,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骑着电动车,停在面馆门口不远处,目光直直地落在自己身上,脸上还带着不怀好意的笑容。 由于天气炎热,张莉当天穿着短袖和短裤,该男子的目光更是肆无忌惮地在她的腿部徘徊,眼神轻浮且冒犯。 经查,这名陌生男子名叫郭小川,事发时恰好途经该面馆,看到坐在门口的张莉后便驻足观望,做出了不当注视的举动。 张莉被郭小川的举动惹得又羞又气,内心十分愤怒,当即起身斥责郭小川。此时,正在面馆内打扫卫生的丈夫刘大宝,听到了妻子的斥责声,连忙放下手中的工具跑了出来。 刘大宝跑到门口后,询问妻子事情的来龙去脉,得知郭小川的不当举动后,也十分气愤,随即对着郭小川进行斥责。 面对夫妻二人的斥责,郭小川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反而不甘示弱,与刘大宝争执起来,双方情绪逐渐激动,争执的语气也越来越激烈,很快升级为对骂。 随着对骂愈演愈烈,刘大宝被郭小川的言语激怒,怒火中烧的他再也无法克制情绪,上前一步就与郭小川扭打在一起。 混乱中,刘大宝一把抓住了郭小川的肩膀,试图将其推开,郭小川则顺势用头部猛顶刘大宝的身体。 刘大宝被顶得一个踉跄,险些摔倒,心中的怒火更甚,当即上前再次抓住郭小川,顺势一个过肩摔,将郭小川狠狠摔在地上。 郭小川被摔倒在地时,出于本能下意识地伸出右手支撑地面,只听“咔嚓”一声脆响,郭小川瞬间感觉到右手手掌传来钻心的疼痛,疼得他浑身抽搐,再也无法参与争执,只能挣扎着跑到一旁,捂着受伤的手掌蜷缩在地,表情十分痛苦。 就在此时,刘大宝的父亲恰好路过面馆,看到门口混乱的场景以及蜷缩在地的郭小川,又听闻事情的经过后,也被气得怒火中烧,盛怒之下走到郭小川面前,抬手给了他一耳光。 郭小川本就因手掌受伤疼痛难忍,又挨了一耳光,心中又气又怒,当即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警方求助。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查,并向张莉、刘大宝及其父亲、郭小川等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 随后,警方将郭小川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郭小川右手手掌为完全性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刘大宝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大宝有期徒刑7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川骚扰张莉后,刘大宝先以辱骂回应,后主动上前与郭小川撕打(先发起肢体冲突),郭小川用头顶刘大宝的行为,属于互殴过程中的反击,而非单独的不法侵害。 刘大宝在被顶后,实施“过肩摔”这一具有明显伤害性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该行为可能造成郭小川身体损伤,仍放任该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客观上导致郭小川手掌骨折,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且郭小川拒绝对刘大宝予以谅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法院判决刘大宝有期徒刑7个月。 2、刘大宝不服,提出了上诉。 刘大宝认为,郭小川骑电动车肆意盯着张莉的腿部、露出不怀好意的微笑,该行为属于公然侮辱、猥亵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有错在先。 其次,刘大宝认为,郭小川与他是互殴,他并没有主观伤害的故意,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3、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互殴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关系,互殴过程中,若一方的伤害行为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后果,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刘大宝主动发起撕打、实施过肩摔,主观伤害故意明确,并非“轻微推搡、拉扯”或“应急防御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二审法院表示,刘大宝仅以“互殴”为由上诉,未提交新证据证明自己无伤害故意、或属于正当防卫,其主张不予采纳,而郭小川伤情鉴定和报告证据链条清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刘大宝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里再次提醒大家,根据最高检《轻伤害案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全面审查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避免“唯结果论”。 也就是说,互殴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关系,互殴过程中,若一方的伤害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后果,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