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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离婚冷静期内,男子外出务工回家,不仅看到妻子与网友的暧昧聊天,还发现两

湖南汨罗,离婚冷静期内,男子外出务工回家,不仅看到妻子与网友的暧昧聊天,还发现两人晚上要在家中约会。男子怒不可遏,先打了妻子一顿后,又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蹲在家门口等待妻子的网友,打算让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随后在见到妻子的网友开车过来并摇下车窗后,便冲上前,一手持刀伸进车内,一手抢夺对方的车钥匙。男子妻子的网友见状慌了,连忙阻拦,而后见男子手握刀刃划伤自己,趁机夺走男子手中的刀,并把到刀和车钥匙放在副驾驶位上。谁料,男子不肯罢休,又前往副驾驶位方向并拉车门,男子妻子的网友当即启动车辆并加速离开,结果导致男子被拖行约10米。事后,男子报警,虽然经鉴定男子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二级,但是警方并没有立案。男子难以释怀,而后又将妻子网友告上法庭,索要6.8万余元损失。男子妻子的网友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等,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罗某与女子严某系夫妻关系。 2024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30日内(离婚冷静期),双方均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才可以申领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才算正式离婚。 而在此期间,严某却显得比较着急,通过网络与男子黄某结识后,不仅谎称自身已经离婚,还在随后不久的一天晚上,将自家的地址发给黄某,与黄某相约在家中见面。 当天晚上,罗某恰巧从外地务工回家,又无意间看到了严某与黄某的暧昧聊天记录。 在得知两人大晚上要在家中约会后,罗某怒不可遏,打了严某一顿后,又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蹲在家门口等待黄某的到来,打算让黄某给自己一个说法。 过了一会儿,罗某见黄某驾车到达并将车窗降了下来,遂冲上前,一手持刀伸进车内,一手抢夺对方的车钥匙。 不知情的黄某见状顿时慌了,连忙阻拦,而后见罗某手握刀刃将自身的手指划伤流血,趁机夺走了罗某手中的刀,并把刀和车钥匙放在副驾驶座位上。 怎料,罗某并不肯罢休,随后又跑到黄某车辆的副驾驶位置处并用手拉车门。 而黄某见状当即启动车辆并加速离开,结果导致罗某被拖行了约10米受伤。 事后,罗某报警,虽然经鉴定罗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但是警方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对黄某立案侦查。 而罗某难以释怀,而随后又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等等共计6.8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罗某的控诉,黄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严某与罗某没有离婚,事发当日,自己见罗某欲二次抢夺菜刀及车钥匙,为了避免事态升级才选择启动车辆逃离,属于紧急避险。罗某的伤情系其自身在应当放手时不放手,强制拉住车门所致,应当由罗某本人自己承担等等。 法院怎么判?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另一较小损害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虽然一开始拿着刀,但是刀刃向自己,且随后被黄某拿走并放在其副驾驶座位上,此时,黄某已掌握方向盘且车门已锁,而罗某在车外,黄某可以通过锁闭车门、关闭车窗等方式亦可以避免较小的危险,而黄某明知罗某距离车辆近且手拉住车把手,仍以加速的方式离开,最终致罗某损伤的风险比其他方式更大,故黄某加速离开并非躲避风险的唯一方式,亦非合理的避险方式,不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在明知罗某拉住车把手仍加速启动驶离是导致罗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但罗某持刀与无过错的黄某发生争执是本案发生的诱因,且罗某在刀被黄某拿到副驾驶位后仍往副驾驶方向走并拉副驾驶车门,导致黄某产生恐惧心理开车驶离,其行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应酌情减轻黄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由黄某承担罗某50%的损失为宜,核定罗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4.8万余元后,判决黄某限期赔偿罗某2.4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