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保险公司理赔后,向代驾及代驾公司追偿理赔款,被法院驳回!

被告刘某系被告某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的代驾人员。2025年8月,刘某接单后驾驶客户张某的车辆与案外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客户车辆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张某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张某6万元。事后,保险公司将刘某及代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向其代位求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约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条款,保险人可追偿保险金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将车辆交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代驾刘某驾驶,刘某系投保人允许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属于约定中的被保险人范围,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人。故保险公司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原告对刘某不享有求偿权,其要求代驾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自然也不成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约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条款,保险人可追偿保险金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将车辆交由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代驾刘某驾驶,刘某系投保人允许的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属于约定中的被保险人范围,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而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人。故保险公司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刘某进行赔偿。

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原告对刘某不享有求偿权,其要求代驾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自然也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