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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吗?从2026年起,无偿服务不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从

无偿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吗?

从2026年起,无偿服务不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从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为无偿服务而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的进项可抵扣吗?

解答:

结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1:纯公益无偿服务(可抵扣进项)

A公司为公益活动,向贫困地区学校无偿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服务,为此购进电脑、软件及培训教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0万元。

分析:纯公益服务无经济利益流入,虽然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但是不属于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也不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不得抵扣的情形,依照“税收法定原则”,10万元进项可全额抵扣。

情形2:营销性无偿服务(可抵扣进项)

B连锁品牌的咖啡店,为吸引顾客和推广新品,经常在各店进行小杯试饮活动。

分析:虽未直接收费,但属于营销手段和经营行为,未取得服务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属于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不得抵扣的情形,依照“税收法定原则”,进项可抵扣不需要转出。

情形3:关联方无偿服务(需谨慎判断)

C集团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未收取费用,但子公司因此节约咨询费100万元,母公司为此购进咨询软件和资料,进项税额5万元。

分析: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合理商业目的、符合集团管理需要),未取得直接经济利益,不属于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也不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可抵扣;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通过无偿服务转移利润(反避税调整),则视为取得经济利益,需要计算销项税额,进项可抵扣。

关联方无偿服务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商业目的,留存证明资料,避免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情形4:为员工提供无偿服务(不得抵扣)

D公司为餐饮企业,除日常员工工作餐免费外,在员工生日当天还给予菜品价值500元以内的免单服务。

分析:餐饮企业给予员工工作餐免费和生日当日免单服务,性质上属于集体福利。依照规定,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情形5:为老板提供无偿服务(需要分析用途才能确定)

E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支付了价税价款106万元,取得专票,进项税额6万元。假如该公司老板遇到法律纠纷,公司安排常年法律顾问予以处理,且没有让老板个人支付费用。

分析:公司老板遇到的法律纠纷,可能是私人事务,也可能是因为公司事务。如果是老板个人的私人事务,就属于“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就应转出;如果是公司经营事务,按照规定就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虽然从2026年起无偿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形然后再按照最新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