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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18岁小伙邀请女性朋友给自己的驿站帮忙,上班第一天,小伙就趁没人对朋友

湖南郴州,18岁小伙邀请女性朋友给自己的驿站帮忙,上班第一天,小伙就趁没人对朋友上下其手。朋友告诉了父母,父母找小伙理论,给他两个选择,要么赔钱私了,要么公了,小伙选择私了,谁知当天晚上又想不开自尽了。小伙家属认为,是姑娘的家属步步紧逼,才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54万余元! 据裁判文书网、安仁县法院公布,2022年宋某刚刚成年,在父母的支持下,宋某在家附近盘了个驿站。 时间一眨眼来到了2023年1月,宋某店里的店员有事不干了,宋某一个人倒不开班,找了个女性朋友魏某过来帮几天忙,魏某正好没有事干,就欣然答应了。 2023年1月22日,正好是大年初一,魏某去宋某店里上班。 上班第一天,魏某表现非常积极,下午4点多钟,魏某正在整理店里的东西,宋某突然走到旁边和她聊天。 魏某没有在意,一边和他说话一边继续着手里的活,谁知道,宋某竟然突然走过去抱住了她。 魏某吓得拼命挣扎,可宋某是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她怎么可能挣得脱? 宋某对她上下其手,魏某吓得喊了起来,宋某这才放开了她。 魏某立即告诉了父母,并回了家。 女儿第一天上班就被欺负了,魏某的父母非常愤怒,马上赶到宋某店里和他理论。 面对魏某父母,宋某理亏低下了头,魏某的父母也没有为难他,让他联系父母,沟通过程中全程保持冷静,既没有过激威胁他,也没有和他有过肢体接触。 魏某的父母指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宋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并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两方私了,宋某赔钱,向他们女儿道歉。二是公了,他们报警,到时候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宋某知道自己做的不对,报警后可能会转为刑事案件,选择私了,但是一直拒绝联系父母。 魏某的父母多次让他联系家长,宋某都不愿意,最后,魏某的父母提出6万元赔偿,宋某答应了。 可谁也没想到,当天晚上,宋某不知道是害怕还是怎么的,留下遗言,对自己的财产做出了一些安排,还讲述了和另一名女子龙某的感情纠葛,表达出轻生的想法,9点多钟宋某自戕了。 大年初一,刚刚养大的儿子说没就没了,宋某的父母无法接受,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他们就报了警。 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宋某的父母认为,宋某和魏某一直以来关系都比较亲密,店里监控显示,当天宋某抱住魏某后,魏某一拒绝他就放开了。 宋某的父母认为,魏某的父母对刚刚成年的宋某态度咄咄,用两个解决方式逼迫刺激宋某,这才导致他离世,并向检方申请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检方对民警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本案中,如果检方发现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会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应当通知民警立案。 宋某家属申请案件监督后,检方经过调查,确认宋某对魏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 亵。 但是,魏某的父母在和宋某沟通的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用威胁等手段迫使宋某交出财物。 宋某离世,是因为长久以来和龙某之间的情感受挫,且担心魏某这件事闹出去会受到法律制裁,和魏某父母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民警不予立案符合程序。 宋某的父母仍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当天魏某的父母应该报警处理,他们没有报警直接找宋某,处理方式存在错误,于是起诉魏某及其父母,要求他们为宋某一事承担50%责任,赔偿他们54万余元。 那么,魏某和她的父母是否要为宋某一事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制,也就是说,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就不用赔偿。 魏某一家三口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错。 经审理认为,宋某对魏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种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魏某是此事中的受害者,并且事后立即回家了,魏某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魏某的父母在得知女儿被欺负后,立即赶过去处理,是作为父母的责任,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存在过错。 魏某的父母考虑到女儿的名誉问题没有立即报警,而是让宋某联系父母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也不存在侵权。 到底是双方私下处理,还是报警公了,是魏某父母的权利,魏某父母提出6万元的赔偿金额,也没有超出正常人的认知。 在协商过程中,魏某的父母全程语气和缓,且不存在超出必要限度的辱骂、威胁或者肢体接触等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存在过错。 并且,经查明,宋某离世,最主要是一直以来情感受挫,加上担心魏某这件事闹出去会受到处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宋某父母对于自己的主张拿不出任何有用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