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对退货等还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折让、返利、退回跨年度的,在年底资产负债表日需要重新估计。那么,还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吗?
解答:
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跨年度的销售折让、返利、退回不再普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追溯调整,仅在特定情况下需结合该准则判断,核心取决于是否属于对原会计估计的修正或新发生事项。
一、分业务类型具体处理
1.销售退回(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和“应收退货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需重新估计退货率,差异按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追溯调整报告年度数据财政部会计准委会。
跨年度实际发生退货时:
若实际退货情况与资产负债表日估计一致,仅冲减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差额调整当期收入成本,不涉及日后事项调整。
若日后期间取得新证据(如退货率大幅偏离原估计),表明原估计存在重大误差,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判断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追溯调整报告年度数据。
2.销售折让、返利(属于可变对价范畴)
新收入准则将销售折让、返利归为“可变对价”,需在收入确认时按最佳估计数冲减收入,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并调整估计数。
跨年度发生的折让、返利,若属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估计可变对价的修正,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影响当期损益,不追溯调整财政部会计准委会。
若折让、返利源于日后期间新发生的交易条件(如客户新增返利达标),而非原估计修正,属于非调整事项,仅披露无需调整报表;若源于原估计依据失效的新证据,仍需按第29号准则追溯调整。
二、关键区分边界
新收入准则优先规范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逻辑,将跨期折让、返利、退回纳入“可变对价/预计退货”框架,减少了对日后事项准则的依赖。
但是,仅当日后期间发生的事项不属于原估计范围,且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状况的新证据(如原估计基于错误信息),才需按第29号准则区分调整或非调整事项。
三、税会差异提示
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税法规定销售折让、退回需在实际发生当期冲减收入,而会计可能在销售年度已预计调整,需在汇算清缴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