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为私人会所及具备同类属性的隐秘接待点
此类场所多藏身于公园、历史建筑、居民小区、别墅等空间,采取会员制、邀约制运营,不对外公开营业、不接受普通公众消费,具有封闭性、私密性、高消费的特征,部分场所还以“一桌餐”“家庭茶社”等名义变相经营,规避日常监管。中央纪委多次部署整治会所中歪风,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出入此类场所,无论是否自费消费、是否存在利益交换,均属于明确的违纪行为,从制度上切断隐秘场所带来的廉洁风险。
第二类为管理服务对象安排或提供宴请与娱乐场所
管理服务对象涵盖行政许可相对人、执法监管对象、项目申报企业、工程承建方、政策受益主体等与公权力行使存在直接关联的自然人与法人。凡是由上述主体付费、安排、引荐的餐饮、娱乐、健身、旅游场所,无论消费档次高低,均在禁止之列。此类场景极易形成利益捆绑,干扰公正执行公务,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公职人员应主动拒绝邀约,选择合规、独立、无利益关联的社交场景。
第三类为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违规经营场所
这类场所包含经营性色情服务、聚众赌博、非法毒品交易等违法活动场地,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经营形态。公职人员涉足此类场所,不仅违反党纪政务纪律,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将同时面临纪律处分与法律追责,是绝对不可触碰的刚性底线。坚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德,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也是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四类为高档经营性娱乐与奢侈消费场所
包括高端夜总会、豪华KTV、天价洗浴、私人高尔夫俱乐部、高端游艇俱乐部、天价健身会所等,此类场所消费标准远超合理休闲范畴,与公职人员廉洁自律要求相悖。同时,违规取得、持有、使用上述场所的会员卡、消费券、储值卡,同样属于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消费卡持有与场所出入纳入同步监督,形成全链条约束。
第五类为非公务必要的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场所
公职人员依法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必须坚持公共事务与宗教活动分离原则,非因公务调研、执法检查等法定职责,不得擅自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非公务活动;同时严禁进入算命、看相、风水测算、封建迷信集会等场所,不得参与各类迷信活动。坚守科学理念、秉持理性认知,是公职人员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权力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第六类为违规组织的小圈子、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聚会场所
以拉帮结派、利益互换、非组织活动为目的的封闭性聚会,借助固定场地形成小团体、小圈子,破坏组织原则与团结统一。按照纪律要求,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带有非组织活动性质的聚会,不得在专属场地开展拉关系、搭天线、搞团伙的活动,自觉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清朗洁净,坚持按原则、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工作与人际往来。
第七类为违规公务接待与变相旅游场所
包含超标准接待点、景区内违规接待中心、异地非公务宴请场地、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的娱乐消费点等。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与定点场所,严禁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禁接受超规格接待、异地宴请、基层违规吃请,所有公务活动场所与消费均需符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程留痕、公开可查。
第八类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复合型场所
此类场所为兜底条款,包含兼具经营、接待、社交属性,容易产生利益关联、人情干扰的场地,例如企业内部非公开接待室、违规设立的商务接待点、带有利益输送属性的联谊场地等。判断核心标准为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是否可能干扰公正履职、是否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公职人员应秉持审慎原则,主动规避模糊场景与高风险场地。 深圳·华岳工业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