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转给了一女子800元后被认定为了嫖C,男子认为自己是借给女子的,而不是违法行为,因此男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期间,警方觉得处罚程序有瑕疵主动撤销了处罚,男子还没来得及高兴,紧接着警方又出具了一份新的处罚决定,男子还是不服,再次将警方告上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曾经在2022年7月5日和和8月7日这两天,在一家宾馆房间里,分别转给了一女子高某1200元和800元。 在2023年1月31日,刘某因涉嫌嫖C被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12日,刘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转给这名女子高某的800元,是高某向自己得借款,之前的1200元忘记了是什么钱。 总之刘某矢口否认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毕竟,涉事酒店没有自己的入住记录,也没有自己的花费记录,所以,在刘某看来,警方的认定是事实错误。 随后,刘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决定书,此时,警方认为认定刘某违法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于是便主动撤销了处罚。 刘某觉得警方既然撤销了处罚,那么自己就是清白之身了。可是还没等刘某高兴,警方新的处罚决定又出炉了,这一次,警方还是认定刘某存在嫖C行为,据此行政拘留10日。 虽然相比第一次拘留少了2天,但是,在刘某看来,事发当天,自己是没有到过涉事宾馆也未在此实施过嫖C行为,当天转给高某的800元是借款。而且,事发当天在自己家里,有取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因此,刘某并不承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 由于是行政诉讼,所以,警方除了提及刘某的供词之外,还提交了高某的证词。 高某是这样说的,高某表示,刘某问过自己有没有妹妹,因此事发时,自己正在和女子小王逛街,于是便问小王愿不愿意去,因为小王曾经借过我300元,她手上缺钱,于是就同意了。 在收到刘某800元之后,扣了200元介绍费,就转给了小王300元,这样两人就两清了。自己之前也给刘某介绍过一些姐妹,比如徐某、孙某之类的。 小王表示,当时自己正与高某一起逛街,她问我有一单生意愿不愿意做,因我借了她的钱所以就同意了,于是坐出租车到高某说的宾馆,然后十多分钟完事后男子说要去开会先走了,事后收了高某转账的300元。徐某、孙某也表示曾经和刘某有过金钱为媒介的亲密行为。 据此,警方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刘某等人打车的记录后,认为刘某的违法事实成立,据此做出了行政处罚10日的处罚。 因为本案中,刘某自始至终都是矢口否认,自己曾经实施过违法行为,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刘某虽否认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但是,结合其他人的证人证言,打车支付记录,以及转账以及高某和小王的聊天转账记录等等,均能够证实,在22年8月7日,刘某实施过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则认为,根据所有的询问笔录以及刘某的转账记录及开房记录等证据清楚而具有说服力,能够证明刘某曾多次有违法行为。 刘某提交的车辆进出场证明等证据仅能证明刘某名下车辆在8月7日的出入情况,不能当然地证明系刘某驾驶该车在被告认定的时间段存在于其他地方而未在涉是宾馆出现,从而证明刘某未实施嫖C行为的主张。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其实,只要实施过,哪怕是一句话也不说,只要证据充分,还是能够对其进行处罚的,你看,刘某这不就是现成的例子。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