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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很多人想干又不敢干的事!一女子和男子在在餐厅见面相亲,女子点了8000多的菜

干了很多人想干又不敢干的事!一女子和男子在在餐厅见面相亲,女子点了8000多的菜,男子见对方只顾着埋头干饭,吃饱喝足借口去厕所溜了。女子联系不上男子,只能独自支付了餐费。可女子越想越感觉委屈,感觉婚介所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于是便找律师咨询。可律师的一番话,女子听完傻眼了。 苏女士早些年忙于事业,根本无暇顾忌自己的个人感情。等她事业稳定后,每次回家后面对冷冰冰的家,内心也涌出一股失落。 她也想有人陪着,却突然发现自己正处在一个尴尬的年龄阶段。 跟自己差不多的,基本上都已经成家了,比自己年龄小的,苏女士又担心被别人说成是“老牛吃嫩草”。至于年龄大的,苏女士压根就看不上。 面对家里不停的催婚,苏女士实在没有办法了,找了一家婚介公司解决感情问题。为了尽快遇到自己的如意郎君,苏女士还专门办理的婚介所的会员。 花了钱,婚介所的效率自然就提上来了,很快就把王先生的联系方式给了苏女士。 两个人简单的聊了几句,决定在餐馆见面。一边吃饭一边聊天,还能缓解些许的尴尬。 结果让苏女士没想到,她饭还没吃完呢,王先生竟然借口去了趟厕所,就再也不见了人影。 苏女士尝试联系王先生,却始终没能接通电话。苏女士被气的直跺脚,为了这次见面,苏女士精心打扮了一番,却被王先生给放了鸽子。 可苏女士正准备离开,却被饭店的前台拦住,要求她支付8000元的餐费。 苏女士忍不住倒吸一口凉气,8000块钱可不是小数目。可王先生不见踪影,这笔钱只能由她付上。 回到家里的苏女士越想越生气,认为这笔额外的支出必须由婚介所承担。 毕竟相亲对象是婚介所给安排的,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婚介所也有责任。 哪怕不承担全部,承担一部分也行啊。 为此,苏女士还专门找律所进行咨询。结果律所却告诉她,除非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和婚介所联合起来骗苏女士,导致她的的财产受到损失,否则婚介所没有理由承担这笔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苏女士根本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婚介所存在过错。既然如此,她的诉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这件事曝光以后,同样引起了网友热议。很多人对王先生的行为感到无语。 根据固有的思维,男孩子约女生出来吃饭,基本上都是由男孩子买单。 可王先生倒好,不仅不买单,反而吃饱喝足拍拍屁股走人了,苏女士打电话也没人接,简直一点格局也没有。 《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规定,付费方式由双方自主约定,无性别绑定的强制义务。 先不管到底是谁点了这么多菜品,毕竟这一桌子菜王先生也吃了个肚皮滴溜圆,无论如何一走了之,多少是有些不地道的。 不过也有人认为,虽然在本案中并没有提及到底是谁点的这么多菜品,不过大概率是苏女士一个人点的。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王先生选择中途离开,只能用一句话概括:干的漂亮! 就算男女约会的时候男生负责买单,不过两个人毕竟是第一次见面,未来发展成什么样子还不确定呢,凭什么要给一个仅有一面之缘的人花这么多钱呢? 就算退一万步讲,两个人的感情会有相应的发展,一顿饭就敢吃8000块钱,跟这样的女生一起过日子,钱包得有多厚才能支撑的住? 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为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两个人真的步入婚姻的殿堂,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夫妻,王先生挣的钱就是夫妻间共同财产了,苏女士是有处理权的。 如果苏女士真的有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除非两个人的收入都能很优秀,不然出去吃一顿饭就要几千块,一般人谁能受得了? 当然,这也并不排除王先生压根就没打算好好跟苏女士处对象,也没瞧得上苏女士,见苏女士条件还不错便打算“白嫖”一顿。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条款就适用于小额恶意逃单,比如虚构支付、借故溜走等。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84
用户14xxx84 1
2026-01-31 20:42
两个人吃,一次点八千元菜,这女人饭托吧。两个人,八百都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