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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38岁男子遇到件窝心事,总感觉夫妻生活时间变短,便去了家民营男 科医

山东青岛,一38岁男子遇到件窝心事,总感觉夫妻生活时间变短,便去了家民营男 科医院。医生诊断他“早 泄”且“前 列 腺堵塞”,接着就是一连串治疗,打针、灌肠、用仪器,14天下来花了3.7万。可钱花了,男子感觉却没好转,硬着头皮去了公立医院。医生的答复让他既惊又气:“你这时间完全正常,根本不算早 泄,所谓‘前 列 腺堵塞’更是没这说法。”前期那些昂贵治疗,被指“根本没必要”。男子气坏了,攥着一沓缴费单,踏上了维权路,但医院坚持诊疗合规。   据悉,孙先生婚后生活尚可,但还没到不惑年纪,却遇到了一桩难以启齿的隐忧。   孙先生觉得,自己与妻子的亲密生活持续时间似乎越来越短,虽然这个问题并没有严重影响到夫妻关系,但他心里始终存有疙瘩。   有一次,他无意中看到了某私立医院关于男子专科治疗的宣传,广告中那些专业的术语和承诺,让孙先生产生了一丝希望。   他想,专科医院应该更专业吧,而且公立医院人太多,看这种私 密疾病总有些不好意思。   几番犹豫后,2025年11月3日,他决定前往这家医院咨询。   接待孙先生的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后,表情严肃地告诉他:“你的情况有些早 泄,而且前列 腺存在堵塞问题。”   医生解释道,这些情况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影响生活质量和健康。   孙先生当时有点懵,他并不完全理解这些医学术语,但医生严肃的态度让他觉得问题可能比较严重。   医生建议当天就开始治疗,包括注射降敏针和用仪器疏通腺体。   孙先生来不及多想,同意了治疗,打三针降敏针,每针1800元,加上通腺体的费用,第一天就花了7000多元。   治疗结束后,医生叮嘱他第二天必须再来,否则效果不好。   第二天,孙先生如约而至,医生检查后说,情况有所改善,但还需要继续治疗。   就这样,一天又一天,孙先生被医院“留”了下来,开始了长达十四天的治疗。   治疗项目每天大致相同,半导体激光治疗、腔道介入治疗和中药灌肠。   收费单据显示,这些项目每天的费用在1700元至1880元之间。十四天下来,孙先生总共支付了3.7万余元。   十四天后,孙先生的经济压力已经相当大。   医生建议他休息半个月后再来复查,当他再次来到医院时,医生检查后表示,还需要进一步治疗。   孙先生无奈地说:“我真的没钱了。”   此时,他症状却没有明显改善,开始对之前的治疗产生怀疑。   纠结再三,孙先生终于鼓起勇气,前往某公立医院的男科就诊。   公立医院的医生仔细询问了孙先生的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后,明确告诉他:“你的夫妻生活时间在五分钟左右,这在医学上根本不属于早 泄范畴。”   更让孙先生震惊的是,医生对“前 列 腺堵塞”这一诊断表示困惑,临床上根本没有“前 列腺堵塞”这个诊断,这属于无中生有的病症。   医生直言不讳地说,“你之前做的那些激光、介入治疗根本没有必要,所谓的‘降敏’操作也缺乏医学依据。如果有需要,顶多吃点普通药物调理就可以了。”   听完这个解释,孙先生感到愤怒,翻出在私立医院的所有收费单据,仔细查看,发现缺少正式的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   孙先生发现问题后,开始收集证据,进行了投诉。   相关部门介入调解,但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较大,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2026年1月28日,涉事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所有项目均明码标价并进行了公示,不存在乱收费或过度医疗的情况,并同意适当减免一些费用。   目前,孙先生正在考虑是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   本案中,涉事医院使用“前列腺堵塞”等非标准医学术语,且公立医院复核认为孙先生情况不构成医学定义的“早 泄”,该院诊断的严谨性存疑。   涉事医院如诊断缺乏充分依据,可能导致后续治疗丧失合理性基础,涉嫌违反诊疗规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4条明令禁止过度医疗。   《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本案中,公立医院医生认为相关治疗毫无必要,这与涉事医院每日进行高价项目、连续两周的诊疗模式形成强烈反差。   尽管医院辩称收费已公示,但价格公示不直接等同于治疗必要,若治疗本身缺乏充分医学指征,则相应费用收取的正当性将受根本性质疑。   关键是,孙先生反映未收到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院方若无法证明已充分履行前述告知义务,特别是在治疗方案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则可能侵害孙先生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责任。   孙先生已采取的行政投诉、调解等途径均为合法维权方式,如协商无果,其可考虑提起诉讼主张损失,届时要提供如全部病历、收费明细、沟通记录、公立医院诊断结论等关键证据。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