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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河南周口,一酒店公共浴室里,热气腾腾,8个女子正在洗澡,女子们一丝

“太吓人了!”河南周口,一酒店公共浴室里,热气腾腾,8个女子正在洗澡,女子们一丝未挂,正洗的酣畅,突然冲进来一个男子,他眼睛一扫,锁定一位女子,上去就打,一口气打了5分钟,其他女子惊慌失措,工作人员干啥去了?为何不阻拦他?事后,男子被警方带走,浴室工作人员: 男子打他媳妇,我们第一时间拦他,被他推倒,我们也是受害者! 一位女子闲暇无事,来到一家酒店的公共浴池洗澡,一起洗澡的还有另外7个女子。 浴室里热气腾腾,水管里的温水哗哗的流着,女子们洗的高兴,各自忙着各自的事情。 有的女子拿着毛巾在身上搓着,有的正在清洗头发,有的正拿着浴花打着浴液,满身的泡泡,在水流下溢着香气。 可谁也没有想到,正在她们洗的酣畅,浴室门哐当一声巨响,一个男子闯了进来! 女子们猝不及防,几个女子顿时大叫:谁让你进来?赶快出去,这里是女浴室!出去! 谁知那男子怒目圆心,好像没有听见一样,他瞪大了眼睛,瞬间在女子们的身上横扫而过! 然后他盯上了一位女士,二话不说,上去揪她头发,对着她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那位女士身无寸缕,地下湿滑,她站都站不稳当,瞬间被打的蜷缩成一团。 女子被打,边哭边喊,其他女子惊呆,赶忙用毛巾遮挡身体! 那男子好像疯了一样,他不管不顾,一口气打了女子有5分钟之久,被打的女子痛苦不堪,凄厉的叫声充满了空间。 其他几位女子被吓得脸色苍白,瑟瑟发抖,有的躲在浴室的角落,有的用毛巾捂住眼睛。 可奇怪的是,这么长时间里,居然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来阻拦。 大概是男子打人的声音太大,他噼里啪啦,再加上被打女子的尖声哭叫,5分钟后,才见浴室工作人员进来,这才将男子拉出了浴室。 几位女士也不洗了,她们胡乱一擦,纷纷穿好衣服出来。 经过询问,大家才知道,男子进来打的是他媳妇! 可是你打媳妇也不能不顾别人,这是公共浴室,不是在你自己家里! 几位女士愤怒至极,质问浴室工作人员,你们为啥不管?为啥女浴室有男子进来你们就不管不挡不问吗? 谁知工作人员也一脸委屈,说男子冲进来得太快了,他们根本没反应过来,一位工作人员上去挡他,结果被他推倒在地。 之后她们听到浴室里的喊声,赶忙进去,那男子劲大,工作人员费了好大的力气才把他拉了出来。 可女士们对这样的回答并不满意,这不是理由,这是你们管理不到位,这是酒店的女浴室,你们随便就让男人进入。 我们在里面没穿衣服,所有的隐私都被他一览无遗,男子逃不了责任,浴室一样脱不了干系! 为了弥补女士们的损失,浴池提出了赔偿方案: 浴室愿意给每位女士20张澡票作为赔偿,希望能获得女士们的原谅。 听到这样的答复,女士们不愿意了,20张澡票就能弥补大家受到的惊吓?就能抹去这段恐怖的记忆? 你们酒店的浴室就这种管理?随便一个男子就能够闯进女浴室?这样谁还敢来?你们连客人最起码的安全都保证不了? 那今天进来个男的是打他媳妇,明天不知道又进来个人要干什么? 顾客们的隐私在你们眼里就这样无足轻重?保护客人隐私本该就是你们的义务! 之后,男子被警方带走调查,他到底为啥要闯入女浴室殴打妻子,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工作人员面对质问,他们表示委屈,曾经冲上去想拦住男子,还被男主推倒在地。 之后进到女浴室和男子拉扯,废了好大的力气才把他拉出来的,他们的意思大概是想挡,也挡了,但是就是没能挡住! 可不管怎么说,保障顾客的安全是浴池的责任,既然事情已经发生,酒店就该正视此事。 女浴室是公共私密空间,男子冲进去打人,不光是家暴自己老婆,还把其他七八个女生的隐私和安全感踩得稀碎。 《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酒店的问题就更严重,不能一句“拦不住”就想甩脱责任。 顾客花钱来洗澡,首要诉求就是安全隐私,女浴室的门随便什么人都能闯入,就算男子冲得快,为啥五分钟才进去拉男子出来? 顾客受到的是惊吓和侵犯,不是缺澡票洗澡,酒店拿20张澡票当赔偿,女士们当然不可能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多位女顾客隐私被侵犯、人身受惊吓,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后大家再去公共浴池或者类似的私密场所,一定要多留意商家的安保措施。 一旦是遇到这种紧急的情况,别只顾着害怕,该报警报警,该维权维权,不能让自己白白受委屈。 目前警方正在处理此事。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