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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去重庆女友家居住,离开女友家时,偷走女友250克黄金金条,卖了155

广东一男子,去重庆女友家居住,离开女友家时,偷走女友250克黄金金条,卖了155000余元。5个月后,男子被抓,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男子不服,说没有证据证明他偷了,可结果还是悲剧了。网友:卖亏了,留到现在要翻倍! 男子张某与黄女士在网上相识,两人加了好友后,越聊越投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张某在广东东莞工作生活,黄女士在重庆,两人两地分居,甚是想念。 2024年11月,张某从东莞千里迢迢来到重庆,住进了女友黄女士家里,刚开始,两人相处愉快,日子过得也算甜蜜幸福。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在女友家的饭厅上方的吊顶卡槽里,竟然发现里面藏着几根金条,他心生贪念,想着怎么在女友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地把这些金条拿走。 当月,张某趁黄女士不注意,把黄女士家中3根金条偷走,其中一根金条是50克,另外2根都是100克的。 之后,他找借口离开了黄女士家,迫不及待的去了金店,把那根50克的金条换了一根37克的黄金项链,店家还补了7005元给他。 2024年12月3日,他又把另外2根各100克的黄金金条卖掉,一共卖了121000余元。 之后好几个月过去,黄女士都没有发现异常,张某也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 2025年4月,张某发现自己家的黄金金条不见了,报了警,警方顺藤摸瓜,抓到了张某。 经过调查,张某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高达15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现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可雁过留痕,张某当初去出售这些金条时,在金店里登记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金条编号等,工作人员提供的黄金回收单上,金条的编号与黄女士提供购买金条的编号完全一致,这就充分证明了张某所卖的金条就是黄女士的,张某的盗窃行为证据确凿。 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张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获刑5年。 有人调侃:张某损失惨重,如果这250克黄金放到现在来卖,价格上要翻一倍。 张某和黄女士从网络相识到现实恋爱,本是一段美好缘分的开始,却因为张某的贪婪和不当行为,演变成了一场闹剧。 张某在与黄女士确立恋爱关系并入住黄家中后,本应珍惜这份感情,相互信任、相互扶持。 可当他发现黄女士藏在吊顶卡槽内的金条后,顿生贪念,悄悄将金条盗走,被抓后,试图狡辩,说没有证据能证明金条就是他偷的。 张某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说明他人品不行,黄女士也算及时止损了。 黄女士将价值不菲的金条放在餐厅吊顶的卡槽里,以为这是一个藏东西的好地方,却不想自己引狼入室,让张某有了可乘之机。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贵重物品的保管,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去了解对方的为人和品德,在没有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不要随意把他人带回自己家中,以免识人不清,给自己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