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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男子和前妻离婚一个月后,前妻去世,男子得知前妻立下多份遗嘱,将3家公司

广东深圳,男子和前妻离婚一个月后,前妻去世,男子得知前妻立下多份遗嘱,将3家公司股权遗赠给了一个异性朋友,并指定朋友为2个女儿的监护人。前妻还把3000万财产留给了2个女儿,但是2个女儿要到22岁才能继承房产,前妻没有给她母亲留下任何遗产,只给他弟弟留了一套150万的房子,他觉得遗嘱不符合常理,将朋友夫妻告上法庭,结果让他傻眼。 2023年4月,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可她留下的遗产分配方案却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张先生将蒋女士的朋友王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 蒋女士这一生,一共有3段婚姻,张先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 2017年,47岁的蒋女士与42岁的张先生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和2个法定女儿共同居住生活,一家人幸福温馨,可这段甜蜜的生活只持续了6年。 得知自己患病后,蒋女士曾于2023年1月30日,立下了公证遗嘱,她将自己名下3家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遗赠给了合作了15年之久的朋友王先生。 同时她在遗嘱中表示,希望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顾她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他们关爱和关心、引导。 2023年3月5日,蒋女士又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自己2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自己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2023年3月6日,蒋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两个女儿均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 同时,蒋先生还分得深圳的3套房产和惠州的1套房产,张女士还给了他230万补偿款,这些财产总价值大概有1000多万。 不久后,蒋女士又立下一份新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 她将价值约3000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留给2个女儿继承,房产待女儿22周岁继承,管理遗产人是卢女士。 蒋女士母亲未获遗产,弟弟分得重庆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 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得知前妻的遗产安排,认为妻子立下的这些遗嘱不符合常理。 两个女儿是他和前妻的法定女儿,是他从小养到大的,前妻为何会指定他人为孩子的监护人,另外,蒋女士母亲未获遗产、弟弟仅分得少量房产。 他认为前妻蒋女士曾患有精神类疾病,他怀疑前妻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存在问题。 蒋女士去世后,2个女儿归张先生抚养。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卢女士告上法院。 1、张先生主张蒋女士对王先生的遗赠是“附义务遗赠”,遗赠不具备正当理由,或违反公序良俗,应当无效。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张先生主张蒋女士的遗赠是“附义务遗赠”,所附义务是王先生抚养两个女儿至成年并尽到监护人义务。 若王先生与蒋女士仅是同事关系,巨额财产遗赠无附义务不合理;若基于情侣关系,则损害被继承人利益且违反公序良俗。 他要求王先生移交股权给自己,或者支付股权收益,并每月支付2个女儿抚养费10万余元,直到女儿22岁止,每月支付38000元按揭款至还清,每月支付22000元监护风险成本等费用。 2、法院认为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驳回了张先生及其女儿的诉求。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院审理认为蒋女士有权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蒋女士在遗嘱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顾其女儿,并非对接受遗赠设定的条件和义务。 蒋女士在遗嘱中将王先生指定为监护人时,完全未提及遗赠的相关内容,两份遗嘱相互独立,不存在附义务遗赠的情形。 蒋女士的遗嘱真实有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诉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另一份判决也驳回了张先生请求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资格的主张。 此外,因张先生是两个女儿医学证明上记载的父亲,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其监护权不得被剥夺。 法院确认张先生是2个女儿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产过户给张先生,并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给张先生。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先生有些失望,但是他并未放弃,他表示自己还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 有人说,两人都已经离婚了,那前妻无论怎么分配财产,都跟前夫没有关系了,既然立了遗嘱,按照遗嘱分配就行了。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给2个孩子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应该帮孩子争一争,如果给孩子留了遗产,那也没什么好说的。 可站在张先生的角度来看,估计他对前妻这样的安排也是存疑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