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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对新人准备在一家酒店举办婚礼,早早预订了90桌宴席,酒店曾信心十足地

广西柳州,一对新人准备在一家酒店举办婚礼,早早预订了90桌宴席,酒店曾信心十足地承诺会安排充足人手确保一切顺利。不料,婚宴预定开席时间到了,宾客落座后却迟迟不见上菜,服务员寥寥无几,传菜速度极其缓慢。更糟的是,端上桌的米饭是夹生的,许多菜肴端上来时已经凉透,甚至出现了火锅汤底早已煮沸,配套的荤素食材却迟迟未送的尴尬场面。许多亲友空腹等待超过两个半小时,最终无奈又埋怨地提前离席。事后,这对新人非常气愤,选择投诉维权。   据悉,杨先生和新婚妻子商量后,计划2025年12月27日这一天举办婚礼,这本应是人生中最为美好、值得终生铭记的时刻之一,却事与愿违,演变成一场令新人尴尬、让亲友唏嘘的“糟心”经历。   筹备婚礼时,杨先生夫妇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定了某家酒店作为婚宴举办地,他们看中了酒店的场地、口碑以及对方承诺的“充足接待能力”。   经过与酒店方的详细沟通,双方确认宴席规模为90桌,每桌的餐饮标准定为1058元,总费用高达九万余元,开席时间明确约定在当天下午16时。   酒店方面曾信誓旦旦地承诺,将安排“数十名服务员全程保障”,确保婚宴流程顺畅、服务周到。   基于这份承诺,杨先生夫妇支付了相应款项,满心欢喜地等待着大喜之日的到来。   2025年12月27日,婚礼如期举行。   然而,从婚宴预计开始的时间起,不和谐的迹象便开始显露,并逐渐演变成一场“灾 难”。   合同明确约定的16时开席,结果菜品未能按时呈现于宾客面前,上菜过程拖沓冗长,断断续续。   据新郎杨先生描述,直到当天18时30分,距离预定开席时间已过去两个半小时,90桌的菜品竟然仍未上齐!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宾客在长达150分钟的时间里,处于等待和饥饿的状态。   现场出现了人员配备不足、米饭夹生、菜品冰凉、火锅锅底上桌后配套的肉类和蔬菜却迟迟未见、漏上菜等问题。   现场秩序混乱,亲友因长时间等待而“埋怨离席”,本该欢声笑语的现场变得冷清和尴尬。   面对如此局面,在婚宴现场沟通未获合理解释后,愤怒且失望的杨先生夫妇没有选择沉默。   2025年12月29日,杨先生夫妇果断向消保中心进行了正式投诉。   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依法介入,组织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杨先生夫妇提出了酒店方违约的事实,要求酒店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对其精神上的损害给予抚慰。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夫妇与酒店之间成立的是以餐饮、场地及劳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合同,双方就时间、桌数、单价、总价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酒店方承诺“数十名服务员全程保障”,构成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酒店方在实际履行中,约定16时开席,至18时30分仍未上齐菜品,延误超过2.5小时,存在履行迟延问题。   除此之外,酒店方人员配备不足,违反其保障承诺;菜品质量不合格,米饭夹生、菜品冰凉;火锅配套食材缺失、漏上菜。   酒店方该等行为显然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酒店公然、严重的履约瑕疵,导致新人的婚礼庆典沦为一场混乱的、遭人非议的事件,可以被认为损害了新人对其婚礼所享有的正当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期待,所造成的失望、长期遗憾,可以论证为“严重精神损害”。   尽管在纯粹的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仍存在一定司法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此类合同的特殊性,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有不少判例。   所以,杨先生夫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合理性。   经过消保中心的多次沟通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如下调解方案。   一方面,酒店同意将原每桌1058元的餐费,按每桌750元进行结算,即每桌优惠308元。90桌总计减免餐费27720元。   另一方面,酒店另行给予杨先生夫妇精神补偿400元。   此外,酒店方向杨先生夫妇当面赔礼道歉。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