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名男子猛地踢碎了那扇“男士止步”的门,冲进了女澡堂。里面,有七八名女子正在洗浴,惊慌失措。不料,男子视而不见,径直找到自己的妻子,不顾其赤 身 LUO体、身处众目睽睽之下,挥拳便打。一名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上前拉阻,被该男子发力推倒在地。整个过程持续数分钟,私密与安全荡然无存,只剩满室恐慌。事后,浴池方向其他受惊顾客提出以二十张澡票作为补偿。目前,该男子已被当地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处理中。 据悉,2026年1月28日晚上十一点多,街道上行人渐稀,县里一家兼营浴池的酒店,却还亮着灯。 浴池分男女两部,此时女浴区内,水汽氤氲,大约有七八位女顾客正在洗浴,这是她们一天劳作后放松身心的寻常时刻。 谁也没有料到,一场令人错愕且恐惧的变故即将打破这片宁静。 据事后多方信息显示,一名男子与浴室内一名女顾客系夫妻关系,不知何故,情绪激动地出现在女浴区入口附近。 浴池工作人员后来回忆,该男子行动非常突然,直接冲入,还没等工作人员反应过来就冲进去了。 男子闯入后,目标明确地找到了正在沐浴的妻子,紧接着,在多名毫无防备的女子面前,对其妻子进行了殴打。 可以想象,那一刻的浴室内是何等混乱与惊恐:惊叫声、斥责声、水花溅落声混作一片。 在场的每一位女顾客都成为了这起突发事件的直接目击者与受害者,她们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感遭到了侵害。 有网络视频发布者及一位当事人家属最初的叙述:“进去了5分钟都没有工作人员阻拦,冲进去都没人管,最后浴池说一个人给20张澡票作为其他女顾客的赔偿”。 这些说法指向浴池管理存在疏漏,反应迟缓。 然而,浴池工作人员给出了另一面的解释:“我们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去拉他,但被该男子推倒,后来才把他拉出来。” 工作人员强调,他们也是受害者,并已尽力制止。 最终,闯入的男子被浴池工作人员合力拉出浴区,并被闻讯赶来的警方控制。 目前,警方已确认,正在处理此事。 有人说,该男子的行为绝不能简单归为“家庭纠纷”或“殴打他人”单项违法,而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重法律规范,应依法从一重处。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本案中,女浴池是具备高度私 密性的公共经营场所,男子“强闯”的行为,主观上具备破坏场所管理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闯入行为,直接导致浴池内正常洗浴秩序崩溃,引发群体性恐慌,完全符合扰乱企业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形,其后续殴打行为进一步破坏了企业经营会秩序。 所以,男子闯入浴室的行为首先是扰乱单位秩序,依法最高可以出10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 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涉事男子殴打妻子的行为系独立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单独追究其治安责任。 若经司法鉴定其妻子伤情构成轻伤及以上,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而涉事男子如存在长期殴打妻子行为,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家暴行为,妻子依法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拘留或罚款。 可见,涉事男子男子的行为是一个以扰乱单位秩序为主导,同时包含殴打他人和侵犯多人隐私权的复合型违法行为。 警方在处理时,应全面调查,对其各项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甚至转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受害者家属称“进去5分钟无人阻拦”,浴池方称“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去拉但被推倒”。赔偿方案为“20张澡票”。 浴池方不能仅以“工作人员被推倒”为由完全免责,关键看其管理措施和应急反应是否达到了一个“理性、审慎”的同类经营者在此种情况下应达到的标准。 如果法院认定其在入口管理存在疏忽、应急预案缺失、或制止行为不够及时有力,那么其就需要为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者的隐私被侵犯,还可以主张相应民事责任,有权要求涉事男子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