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6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养护维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8条。《条例》立足淄博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实际,注重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为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质效、推动城市品质提档升级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城市道路方面,《条例》规定了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同时明确城市桥梁下方空间可以用于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用途,但不得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作业,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排涝安全以及城市景观。《条例》要求,建立统筹道路挖掘管理机制,明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提前报送道路挖掘计划,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挖掘时间,最大限度合并同类施工,从源头减少重复开挖,破解“马路拉链”难题。
在城市排水设施方面,《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管网时,应当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有效破解城市内涝治理难题。《条例》还划定了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与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方面,《条例》要求,建立临时照明制度,明确需要临时拆除、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拟拆除位置附近设置临时照明设施,保障周边道路照明亮度满足市民夜间通行要求,工程竣工后立即恢复路灯照明设施,保障市民夜间安全通行。
此外,《条例》完善了“建管协作”机制,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管、养”协同高效运行。《条例》以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为落脚点,坚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定期检测、突发事件报告等规定,明确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将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品质和保障市民安全出行的服务水平。
记者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