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辽宁,一男子应朋友请求,卖了400g黄金借给对方140000元。然而,待到还款时,因金价大涨,男子不满意对方还款14万元,非说当时借给对方的是400g黄金而并非钱款。于是,男子要求朋友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返还30万元。就这样,两人闹到了法院,案件经过两审,院方的态度很明确。 2022年,王先生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朋友(亦是雇主)王某借款10万元,还承诺给4万利息。 可这笔钱当时未能救急,在当年4-5月份,他又向开口向王某借款,王某也够仗义,手里因为当时没现金,便就卖了400克黄金,套现后借了14万元给王先生。 加上拖欠的9.4万工资,总共欠了王某37.4万元。 2025年2月,王先生又向王某出具了一份“今有王某某欠王某建行金条400克(纯度99.99%),共计四百克”的欠据。此外,王先生又通过王某的信用卡和某呗借款6.6万余元。 王先生倒也还算守信,到期陆续还了有31.9万元,只剩5.5万元未结清。 等王先生要还剩下的钱时,两人却闹翻了。 原来这段时间金价飞涨,当初400克黄金卖了18万,现在市值涨到30多万。王某觉得亏大了,咬定当初借的是400克黄金,不是14万,要求要么还黄金,要么按现价还30万。 王先生当然不乐意,认为当初明明是陪着王某变现黄金,借的是14万现金,之前借贷也都是现金往来有欠条为证,自己只需还本金和合理利息。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把王先生告上法院。 其实,这件事很明白。王先生找王某借钱,王某没有现钱便卖了400g黄金变现借钱。 然而,待到王先生还钱时,也恰逢黄金涨价。此时,王某嗅到了金钱的味道,竟见利忘义,以王先生借的是黄金为由而坐地起价! 那么,他的目的会得逞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合同得双方意思一致,还有实际交付行为才算成立。 从事实上看,王某是先把黄金变现成14万现金再借出,双方约定的也是借现金,王先生收到的也是现金,这就是现金借贷合同。 卖黄金是王某自己的筹资选择,金价波动风险也应由其自己承担,不能借此转嫁给借款人。 再看证据,王先生提供的欠条,仅体现了37.4万元的借款,其中就包括王某在将金条出售后,转账给王先生的14万元借款,从未体现出借的是金条。 而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王某拿不出证据,其主张显然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按实际借款14万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要求还黄金或按现价赔30万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仔细想想,黄金涨价,王某假借借黄金之名要求还款;那如果黄金跌了呢?那他会不会让王先生按底价还钱呢?结局大概是不可能的。 总的来说,做人做事要讲究一个诚信,尤其是关系近的,越是知根知底的情分,越容不得半点虚与委蛇。亲人的信任、朋友的交心,从来都是用真心换真心,不是用来算计和辜负的。 可能有的人,一时看似占了小便宜,实则凉了人心、断了情分,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