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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一线·检察长讲述丨朱志军:穿透监督破解“执行僵局”让纸面正义落地生根

朱志军铁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法院说执行终本了,可对方明明过得很潇洒!”2025年2月的一个检察长接待日,申请人陈某某红着眼眶走进铁山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我反应他的诉求。陈某某的这场“纸面胜诉”困局,也成为了我们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考题。

2022年,陈某某与刘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获判刘某某返还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但执行中法院仅划扣到18元存款,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受案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调阅卷宗、询问法官、约谈双方,发现关键线索:刘某某名下有分红型保险,但法院未核查其财产性权益及可执行性。

“分红型保险能否执行?”我们以“三个善于”破局:从法律条文中悟透法治精神,我们查阅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索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案例,还通过检答网与全国检察机关业务专家进行沟通探讨。最终形成共识:具有现金价值、可产生红利等财产性权益的商业保险,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执行。这一结论,为后续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循着这条线索深入调查,更多规避执行的事实浮出水面。我们发现,刘某某在一审败诉后不久,便悄悄领取了该分红型保险的到期红利,更恶劣的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故意将保险的投保人及红利领取人变更为成年子女,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义务,且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而法院在已发现保险线索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查保单是否可供执行便作出终本裁定,显然不符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工作要求。

法律监督既要精准有力,更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2025年3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我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指出法院终本程序存在瑕疵,建议恢复调查,全面核实刘某某保单相关情况,并规范终本程序适用。为确保监督实效,我们没有“一发了之”,而是主动与法院执行局召开座谈会,详细通报调查核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广泛凝聚共识。

法院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迅速恢复调查,确认了刘某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随后,我们与区法院同步约谈刘某某,向其严肃释法说理,告知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规劝其为了自己和家庭、子女认真考虑。

在司法震慑与政策引导的双重作用下,刘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主动将分红型保险变更回自己名下,并将此前转移的保险红利全额退回法院执行账户。2025年8月,在我院检察官的见证下,陈某某与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一次性将5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全额履行完毕。拿到执行款的那一刻,陈某某再次来到检察院,紧紧握着我的手连声道谢:“感谢检察院,我的钱终于追回来了!”

案件办结后,我们并未止步于个案化解,而是以该案为契机,与法院围绕新型财产形态的执行难题达成协作共识,共同破解“执行难”。作为检察长,我深切地体会到:新时代的民事检察监督,必须以“三个善于”为指引,既要拓宽监督视野,精准应对新领域、新形态、新问题带来的挑战;更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法检协同破解司法实践堵点。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兑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