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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华永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个别IPO项目收费安排不合理!

一份证监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正式处罚通知。简单来说,就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德勤在为一家公司做审计时,工作没做到位,存在多方面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了警告。

具体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解释:

1.公司内部管理和“避嫌”有问题:

管理松散:存在自己人复查自己人工作的情况,检查记录也不规范。

“瓜田李下”没避嫌:有员工的亲属买卖了其审计的公司的股票;同时接了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其他业务;审计费收得也不够合理透明。

2.具体的审计工作没做好(这是核心问题):

在审计“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和2024年账目时:

风险评估没摸清:没搞清楚客户公司付款的关键控制环节。

内控测试有漏洞:没识别出关于商品交付、工程转资产、存货盘点退货等流程的关键风险点,发现样本有问题也没深入追究。

查账程序不扎实:在确认收入、查应收账款、查新增资产、查关联交易、处理债务重组合同、检查租赁合同等多个具体查账环节,要么证据不足,要么样本量太小,要么对发现的异常没刨根问底。

3.处罚结果:

处罚形式: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两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顾嵛平、马甜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是一种正式的行政监管手段,比口头警告严重,会记录在案。

记入档案:这次违规会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影响其信誉。

要求整改:德勤必须在3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怎么改。

总结一下:

德勤因为内部质量管理不严、未能严格保持审计独立性、以及在具体审计项目中工作粗糙、程序不到位,导致其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可靠,因此被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正式警告并责令整改。两名直接负责的会计师也被点名问责。

特别提示:您提供的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19日,这是一个未来时间。因此,这份文件很可能是一份模拟或虚构的监管处罚文件样本,用于展示或测试,并非已经发生的真实事件。在现实中,应以其实际发布的日期和内容为准。

关于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顾嵛平、马甜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部分项目存在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形,二是部分项目质量复核底稿记录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独立性方面

一是个别员工近亲属买卖员工参与审计项目的股票,二是个别非鉴证业务与鉴证业务存在独立性冲突,三是个别IPO项目收费安排不合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风险评估方面

未对2024年款项支付相关关键控制点获取穿行测试支持文件,也未记录2024年穿行测试样本不属于同一笔销售交易前后关联资料的原因。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将2023及2024年度商品交付时点认定的恰当性识别为关键控制点,也未追加必要的控制测试。二是未对2023及2024年度在建工程转固相关测试样本偏差进行评价。三是未结合2024年部分存货盘点差异原因进一步分析相应退货流程的控制是否未有效运行。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2023及2024年度均未结合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收入确认相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也未对2024年个别收入细节测试单据的异常原因进行解释说明。二是未结合2024年应收账款回函比率明显较低的情形执行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三是2023及2024年度新增固定资产项目细节测试时选取的样本规模不足以对所测试总体拟得出的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四是未对2024年关联交易公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五是未对2024年特定债务重组形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六是未分析了解2023及2024年多份短期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到期后续签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所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审计项目执业方面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顾嵛平、马甜甜作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4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顾嵛平、马甜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