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发布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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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自2026年1月起至2030年12月止。
二、禁猎区:全县行政区域。
三、禁猎对象: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按照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规定事项合法狩猎的行为,不受上述禁猎期、禁猎区的限制。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
兴山县公安局:110
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0717-2583701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7-2581315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