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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社保新规来了!

《中山市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经修订后

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让未来更安心

也是对自己的一份宠爱~

具体如何参保?

接着往下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本市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外籍人员,可于60周岁前在居住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政府按照缴费档次,对应给予补贴。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可选择按不低于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240元)

注: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11月1日)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11月1日)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丧葬补助费按死亡时我市城乡居民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计算。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在新户籍地参保缴费后,可以向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原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新户籍地。

广东省内跨市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保留,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待其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社保经办部门再将其全部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合并计算。

中山发布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