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邯郸日报
根据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2)冀0407诉前调书640号民事调解书,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25)冀0407执恢18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将被执行人朱刚峰下列房产登记到买受人常琦名下。因为朱刚峰下列房产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所以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先为朱刚峰下列房产进行代为登记(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然后直接登记到买受人常琦名下。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为常琦颁发下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县长安路与井堂街交叉口西南角(盛世长安)16号3单元502号,建筑面积:115.94平方米,用途:住宅。
邯郸市肥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