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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宁陵,女子醉酒后去上厕所,意外发现前男友和女子闺蜜挤在卫生间,闺蜜还坐在前男

河南宁陵,女子醉酒后去上厕所,意外发现前男友和女子闺蜜挤在卫生间,闺蜜还坐在前男友的腿上。女子瞬间崩溃,转身走向阳台并跳了下去,虽然命是保住了,但双下肢截瘫,以后不能走路了。事后,女子怒将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闺蜜和前男友告上法庭,索赔51万元,后又变更至43万元。可女子的朋友等3人却认为已经对女子及时施救,是女子自己要跳楼,不该承担责任。法院判了!(来源:荆楚网) 据悉,女子王某和男子薛某是在2024年1月1日确定的恋爱关系,女子郭某是王某的好闺蜜,而李某是三人的共同朋友。 王某和薛某的恋情是起伏不定,二人经常因琐事吵架,所以在2024年9月27日,二人正式分手了。 同年10月19日晚上,李某组局将王某、薛某和郭某叫出来一起吃饭喝酒。席间,王某看到薛某就忍不住生气,于是多喝了几杯,结果把自己喝醉了。 散场后,由于担心王某独自回家有危险,所以李某等人就把王某送到了她的2楼的出租屋,然后王某独自去卧室睡觉,李某等3人就在客厅内聊天。 期间,薛某和郭某一起去了趟卫生间,结果被起床上厕所的王某撞见了。 王某表示,她看到了郭某坐在了薛某的腿上,顿时觉得自己像个笑话,刚分手的男友和最好的闺蜜竟然搞在了一起,这巨大的羞耻感让自己彻底失去了理智。 王某没有大吵大闹,而是转身走向了阳台,她像是着了魔,踩着阳台的旧楼梯爬上窗台,跨过仅半米高的矮墙,整个身体悬在外面。 薛某见状立即上去想要解释,可王某却不顾一切的跳了下去。当时薛某吓坏了,他立即冲上去拽住了王某的一只手,然后大声向郭某和李某呼救。 但因为紧张导致手上出了汗,王某的手很快就从薛某手中滑落,整个人也随之掉了下去。 此时李某和郭某已经下楼准备回家了,所以他们并没有听到薛某的呼救声。等二人走到楼下时,发现王某就躺在了地上。随后薛某等3人立即叫了救护车。 后经诊断,王某虽然是从二楼跳下的,但因为接触面的问题,导致其受到了重伤,双手大部分几瘫、双下肢截瘫,以后生活不能自理了。 在得知自己的情况后,王某的情绪越来越不稳定,她认为就是因为薛某、郭某、李某没尽到照顾义务,加上郭某和薛某的刺激行为,才导致她跳楼致瘫痪的。 因此,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等3人告上法院,索赔51万余元,后又改为43万余元。 面对王某的起诉,李某感到特别冤枉,自己虽然是组局者,但已经将王某安全送到家,至于后续王某跳楼,完全超出了他的预料,所以李某认为自己无责。 郭某也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自己和薛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只是一起进厕所洗了个手,并没有坐在薛某的腿上,而且厕所门是大开着的,如果有亲密关系,那就不会开门了。 郭某还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王某转身离开是要跳楼,当时已经和李某一起出门准备回家了。 薛某则认为,自己在发现王某翻墙后,第一时间上去阻拦,只是因为手滑导致王某掉了下去,自己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对于王某的情况,不少人认为薛某等人是挺冤枉的,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自己喝多了跳楼,怪得着别人? 那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同饮者之间是有相互照顾义务的。 本案中,李某等人一起喝了酒,然后将醉酒的王某送回了家中,这已经履行的安全护送义务。随后三人目送王某回房间睡觉,尽到了照顾义务,而他们对于王某突然要跳楼的行为是无法预见的。 王某虽然主张是因受到郭某和薛某有亲密行为的刺激,才会选择跳楼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个主张,故法院并未采纳。 法院还认为,王某的跳楼行为与李某等人并没有因果关系,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本着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精神,法院酌情认定共饮者李某、薛某、郭某应当适当补偿王某1%、2%、2%的损失。 经法院核算,王某的损失高达138万余元。而郭某已经垫付了200元救护车费,薛某垫付了11000元的医疗费。 最终,在扣除郭某和薛某所垫付的费用后,郭某还应当补偿王某2.7万余元,薛某补偿1.6万余元,李某补偿1.3万余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