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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在酒吧和朋友喝完酒,朋友就给男子发了一个民宿的位置,说要给男子安排一

贵州,一男子在酒吧和朋友喝完酒,朋友就给男子发了一个民宿的位置,说要给男子安排一下,男子心领神会当即前往,敲开门之后发现房间里有一个陌生女子,而朋友并未到场,可是男子刚坐下,房门就被民警敲开,随后两人被带回了警局,最终男子因涉嫌嫖 娼被罚了500元,可是男子却并不认可。 据男子黄某称,24年9月6日这天凌晨,自己和朋友在酒吧喝酒,喝完酒之后一个朋友小某就问我在哪里,说给我安排一下,随即他就发了一个位置给我,我就按照这个位置找了过去。 敲门之后发现是一个陌生女子开的门,因为不认识对方,所以就进去在沙发上等着朋友来,结果没到一分钟就有人敲门,开门后发现竟然是民警,被带回去之后,就以嫖 娼未遂为由罚了500元。 黄某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不应该被处以行政处罚,而且事发当晚自己已经醉酒了,询问笔录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署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黄某便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个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因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对黄某的多次询问笔录。 因为第一份的笔录是黄某上述的说辞,然而,第四次询问笔录却是这样记载的,黄某表示这个‘小某’是自己编出来的,原因就是同事施某给自己介绍的,所以担心连累同事。 因为当晚喝酒的时候,施某就告诉自己有个群聊,在里面可以约,在同事的诱导下,黄某就来到了涉事民宿,进门后自己刚洗了一把脸,还没坐下来民警就敲门了。 而女子唐某的笔录则显示,最近因为缺钱,就想着通过这种方式赚钱,于是就在网上发了信息,案发当天,有个男子介绍过来一个朋友,还问是不是我朋友联系的那个,这次谈好的价格是700元,500元是服务费,200元是房费。 而对施某进行询问后,施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给黄某介绍过这样的事,在被问及为何删除聊天记录时,施某表示是因为工作需要。 因为唐某和黄某的供词能够对应,所以,警方对黄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那么,法院会支持黄某的诉求吗? 按照《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行为或者发生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关系的,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照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前往涉事民宿查处违法行为,采取口头传唤方式将两人带回调查,黄某与案外人唐某在违法主要事实方面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黄某存在违法行为。 黄某认为笔录是被胁迫、利诱的情况下进行,其应就其主张积极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黄某所提证据无法佐证其主张,因此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就相应的事实、理由及处罚的内容均向黄某进行了告知,被告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求,黄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同样予以了驳回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