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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宥贪腐即是践踏民本:论反腐零容忍的道义与现实根基 公权力的廉洁性是人民福祉

宽宥贪腐即是践踏民本:论反腐零容忍的道义与现实根基 公权力的廉洁性是人民福祉的根本保障,对贪官污吏的宽宏大量本质上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漠视与侵害。这种宽宥不仅会纵容权力寻租、加剧民生困境,更会瓦解社会公平正义、侵蚀司法公信力,最终动摇执政根基。本文结合历史经验与现实案例,从民生权益、社会公平、政治生态三个维度,剖析对贪腐宽容的深层危害,论证“零容忍”反腐政策的道义正当性与现实必要性,提出唯有严明法纪、强化监督、筑牢思想防线,才能真正守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一、贪腐宽宥的民生代价:从民脂民膏到生存危机 贪官污吏的腐败行为直接掠夺公共资源,而对其宽宥则意味着放任这种掠夺持续侵害民生。公共资金本应用于教育、医疗、基建等民生领域,是保障群众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原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贪污近十亿元,这些资金若投入乡村教育,可新建上千所希望小学;若用于基层医疗,能显著改善县域医院诊疗条件。但腐败分子将民脂民膏化为个人奢靡享受,导致民生工程缩水、公共服务缺位,而宽纵处罚让这种“掠夺成本”远低于非法收益,形成“坐牢补偿”的畸形预期 。 在教育领域,部分官员收受培训机构贿赂,导致优质教育资源向权贵阶层倾斜,普通家庭子女失去公平竞争机会;医疗系统的腐败则抬高药品价格、扭曲诊疗流程,让“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群众难以承受的负担。更严重的是,工程建设中的贪腐催生“豆腐渣”工程,桥梁坍塌、房屋开裂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群众生命安全。对这些腐败行为的宽容,本质上是对群众生存权、发展权的漠视,是将人民的切身利益当作权力寻租的牺牲品。正如历史昭示的,南宋“三免法”对贪官的纵容,直接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而宋太祖对贪腐的严厉惩治,则换来了民心安定、社会繁荣。 二、宽纵腐败的公平崩塌:从规则失效到信任危机 公平正义是社会运行的核心准则,而对贪官的宽宥会彻底摧毁这一准则。公权力的本质是人民赋予的委托权,官员廉洁履职是基本义务,腐败行为本身就是对委托契约的背叛。当腐败分子通过“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理由获得轻判,甚至保留公职、照发工资时,就向社会传递出“权力可以交易、规则可以变通”的错误信号 。这种信号会让坚守原则的人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让普通群众对“努力改变命运”的信念产生动摇。 群众辛勤劳作、遵守法纪,却要承受资源分配不公、生活成本上升的后果;而腐败分子凭借权力寻租坐享奢靡生活,即便东窗事发,付出的代价也与造成的危害不成正比。这种强烈反差会严重挫伤群众的公平感,削弱对社会制度的信任。更危险的是,宽纵腐败会滋生“人情案”“关系案”,导致司法机关在权力干预下难以公正执法,法治权威荡然无存 。当群众发现“举报腐败的收益远低于风险”,举报积极性就会严重受挫,形成“人人不敢言、腐败无人管”的恶性循环,最终让社会公平正义沦为空谈。盐城市纪委监委的调研显示,对腐败官员的同情照顾,会混淆社会是非标准,让“宽容腐败”成为一种不良风气,全面侵蚀社会道德底线 。 三、反腐零容忍的政治根基:从民心向背到执政安全 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对贪腐的态度直接决定执政根基的稳固性。党的宗旨是执政为民,腐败行为与这一宗旨完全背离,而对腐败的宽宥则会让群众产生“官官相护”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声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强调,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这一立场的本质,是通过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守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筑牢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吏不廉平则治道衰”,吏治清明是国家兴盛的前提。秦代严格治吏保障了统一六国的伟业,唐太宗对官吏的严格考核造就了贞观之治,而东汉后期对腐败的纵容则直接导致政权瓦解 。新时代以来,我国通过制定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体系,正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借鉴 。实践证明,只有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让腐败分子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净化政治生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种“零容忍”并非不讲情理,而是通过严明法纪,让廉洁从政成为官员的自觉追求,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综上所述,对贪官污吏的宽宏大量,绝非“人道主义”的体现,而是对人民群众的残酷无情。这种宽宥会纵容权力掠夺、摧毁社会公平、侵蚀执政根基,让全体人民为少数人的腐败买单。反腐败斗争的本质,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与公平正义底线。因此,必须坚持反腐零容忍,通过完善法规、强化监督、筑牢思想防线,让公权力回归为民本质,守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反腐败斗争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这是对人民与历史负责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