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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飙车致三死:死缓判决难平众怒,抗诉当为正义发声] 景德镇闹市飙车致三名

[闹市飙车致三死:死缓判决难平众怒,抗诉当为正义发声] 景德镇闹市飙车致三名路人无辜殒命的案件,随着法院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再度引发公众强烈愤慨与广泛热议。犯罪嫌疑人廖新宇在人口密集的闹市区,将车辆行驶速度提升至限速的300%以上,如此疯狂的行为背后,是因私事情绪失控对他人生命权的公然践踏。而法院以其撞人前有刹车、打方向盘的动作,且事后主动打电话自首为由,从轻判处死缓,这一判决不仅让受害者家属承受着痛失至亲却难获公正的双重打击,更让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了深深的质疑。 闹市区作为人员流动密集的核心区域,道路限速的设置本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这是每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深知的基本常识。廖新宇作为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明知超速300%的行为会对道路上的行人、车辆造成致命威胁,却依然放任这种极端危险的状态发生,其主观上对可能引发的重大伤亡后果存在明显的放任心态,已然构成间接故意犯罪。这种将个人情绪凌驾于他人生命之上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完全突破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 法院将“点刹车和打方向盘避让”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显然难以成立。在高速行驶且即将撞上行人的瞬间,刹车与避让是任何一个正常人的本能反应,并非廖新宇主动放弃犯罪或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的有意为之。这种基于生理本能的条件反射,既没有改变其此前疯狂飙车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减少已然造成的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更不足以抵消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破坏,将其作为减刑理由,无疑是对受害者生命的漠视,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事发后的自首情节,同样不应成为从轻判处死缓的关键因素。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配合调查,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体现其悔罪态度。但廖新宇的自首,更多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然发生后的被动选择,其并未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行为以避免伤亡,也未对受害者进行任何救助。在如此严重的犯罪事实面前,这一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理应受到严格限制,不能成为其规避死刑立即执行的“保护伞”。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震慑潜在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平正义。若如此恶劣的闹市飙车致人死亡案件,最终仅以死缓收场,无疑会向社会传递出“极端危险驾驶的代价可控”的错误信号。这不仅会让受害者家属的伤痛难以愈合,更可能变相纵容类似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今后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使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感荡然无存。 因此,强烈建议受害者家属依法提起抗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案件的恶劣性质、严重后果以及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摒弃不合理的从轻情节考量,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对廖新宇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改判。唯有如此,才能告慰三名无辜逝去的生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迟到的公正,更能以法律的威严震慑此类极端危险犯罪,守护好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