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警示:酒局之后的安全边界与情绪管控,莫让冲动酿终身遗憾 朋友相聚饮酒本是联络情感的社交场景,但酒精催化下的情绪失控与安全责任疏忽,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河南省宁陵县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了关于酒局安全义务、情绪管理与法律责任的三重警钟。 案件详情显示,王女士与薛先生曾为恋人关系,分手后一个月,二人与王女士的闺蜜郭女士及共同朋友李先生相约聚餐饮酒。因心情不佳,王女士饮酒过量陷入醉酒状态,餐后被三人一同送回其出租屋。次日凌晨,王女士醉酒后醒来如厕时,看到薛先生与郭女士在卫生间内共处,认为二人存在亲密互动,情绪瞬间崩溃。随后,王女士跑向阳台并攀爬至楼顶,薛先生察觉危险后迅速追赶,虽奋力拉住王女士双手施救,但因体力不支未能阻止其坠楼。事故造成王女士双手大部分肌瘫、双下肢截瘫,经鉴定需完全护理依赖,相关损失合计达138万余元。事后,王女士将薛先生、郭女士及李先生诉至法院,索赔4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关键认定:三名被告与王女士虽有共同饮酒行为,但已将醉酒的王女士安全送至家中,且王女士归家后未再饮酒便回房休息,应认定三被告已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护送与照顾义务,前期共同饮酒行为未直接导致王女士陷入危险状态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坠楼后果系自身酒后情绪失控实施危险行为所致,与三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支持基于共同饮酒主张的侵权赔偿请求 。但依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结合双方朋友关系与共同饮酒的事实,法院酌定三被告给予适当补偿,按损失总额的5%(6.9万余元)划分责任:郭女士、薛先生各补偿2%,李先生补偿1%,扣除已垫付费用后,三被告分别需支付相应补偿款 。 此案的判决清晰界定了共同饮酒的责任边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看护、安全护送的合理注意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延伸,若已尽到必要保障责任,无需对饮酒者自身故意或冲动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案件更凸显了情绪管控的重要性——成年人在面对情感纠葛时,应保持理性克制,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危险行为,否则需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 该事件警示所有公众:酒局聚会中,组织者与参与者需坚守安全底线,主动劝阻过量饮酒,妥善安置醉酒者,留存相关安全保障证据;个人在饮酒后更应恪守理性,学会疏导负面情绪,避免因意气用事酿成终身遗憾。情理与法治的平衡之下,唯有坚守安全责任、管控自身行为,才能让社交场景真正传递温暖,远离风险与伤痛。 素材取于网络,侵权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