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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子公司税务补缴事宜及滞纳金条件相关问答

投资者提问:

董秘您好,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期3年且不加收滞纳金;非主观故意一般失误需征滞纳金。公司子公司华菱湘钢、华菱涟钢以往年度仅少量煤焦油转运手续不完善,且无规避纳税主观故意,前期税务机关亦未提异议,请问是否满足不加收滞纳金的条件?

董秘回答(华菱钢铁SZ000932):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本次补缴是根据相关要求,对涉税事项展开自查的结果。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