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龙某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分享群,然后以“一部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的价格向不特定人员贩卖,还收取68元至128元不等费用介绍他人入群。 期间,她曾向陈某出售5部淫秽电影(56段视频,44段为淫秽物品)获30元,向何某等人出售16部淫秽电影(109段视频,103段为淫秽物品)获118元,累计非法获利36284元。 2025年12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被没收上缴国库。 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贩卖淫秽电子信息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定罪门槛,其3.6万余元违法所得远超标准,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院考量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坦白情节从轻处罚,既遵循了《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惩戒,缓刑体现对认罪悔罪者的适度宽宥,4万元罚金(约为违法所得1.1倍)则符合“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司法解释要求,量刑逻辑严谨。 龙某通过微信私域传播淫秽信息,看似是“点对点”交易,实则危害深远。 一方面,其向“不特定人员”贩卖、介绍入群,打破了私域边界,形成淫秽信息传播链条,污染网络生态; 另一方面,此类信息若流入青少年群体,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与两高司法解释中“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淫秽信息侵害”的导向相悖。 此案也打破了“微信聊天私密就不违法”的误区,明确私人社交工具的传播行为仍受法律约束,不存在“法外空间”。 她试图通过低成本的“资源倒卖”赚取差价,却忽视了淫秽信息传播的刑事违法性。 从判决结果看,即便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坦白情节,仍需承担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双重责任,凸显法律对淫秽信息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传播违法信息牟利的行为,无论获利多少、渠道是否“私密”,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贪小利失自由”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