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问题我们必须仔细思考一下,比如一对父母在一岁的时候把自己的儿女遗弃掉,到了五六十岁的时候找这个儿女去养老,法院一般会判决继续要支付抚养费,但对对子女显然是不合理的,问题在于,法律上如果不让这些子女抚养这些老人,这些老人你总要让他活着吧。谁去养活他们呢?那只能是国家,这就是把自己的自私自利,最后推送给国家,而国家费用是全体纳税人的结果,所以这个问题基本上是无解。 想象一下,如果这样的子女不去抚养这样的父母,那么这些父母老了怎么办?总要有一个抚养关系存在。于是就等于把自己年轻时代的一些违背善良道德方面的问题转嫁给国家和政府 所以对于一个子女,如果从出生后几年内,父母没有对他进行养育,而年老的时候又要追寻这种抚养关系,我们应做出特别的法律关系界定的问题,也就是自动解除父子母子之间的关系 我刚才看到一个视频,一个7岁的姐姐,抚养自己的弟弟,一直到很老了,然后她们的母亲回来了,然后要求抚养,弟弟对着镜头哭着说,这太不公平,太不合理,太亏待他的姐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