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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

山东聊城,一男子花了200元在出租屋里享受了一次按摩服务,7个月后,警方找到了男子,随后便以男子涉嫌嫖娼为由,对其处以了13日行政拘留外加5000元的罚款,男子不仅否认有过违法行为,还以警方超期限处罚为由将警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男子刘某平时爱好去按摩,在得知附近开了一家按摩店之后,在2023年7月的一天傍晚,刘某便来到这家不起眼的按摩店,支付了200元费用后,刘某便享受到了一次按摩。 然而奇怪的是,刘某仅仅光顾这家店仅一次后便再未去过,直到7个月之后,警方找上了门,警方认为刘某当时来店里并不是做按摩,而是来嫖娼。 但是刘某却矢口否认,刘某表示自己做的就是正规按摩,奈何自己怎么辩解都没用,最终在24年4月,警方以嫖娼为由被处以了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刘某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处以13日行政拘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刘某拘留期满之后,直接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毕竟自己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更何况就算实施了,警方处罚自己是7个月之后,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所以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然而,警方却出具了24年1月对女子范某的讯问笔录,范某承认用丈夫的号收取费用,那些38、58、98元的转账都是正常的按摩服务,而那些200、400以及600元的转账,都是卖淫所得。 而对于处罚是否超过追诉期限,由于警方认为是在24年1月已经将范某抓获归案,所以,在1月时候就掌握了刘某得违法线索,所以并没有超过处罚期限。 然而,刘某却表示,警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实收款人范某与自己有违法交易行为。 因为当时范某丈夫生病,家中还有孩子,就请求自己帮帮她,还喊自己哥哥,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才将本应付的138元直接付成了200元,不能仅凭单一的转账200元就认定为自己有违法行为。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对范某的询问笔录、案涉支付交易明细以及刘某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事发当天有过嫖娼的违法事实。 刘某主张案涉转账系按摩费用,因出于好心才在将原本138元的按摩费加到200元,但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按摩费用为200元”,陈述前后不一,不能对案涉转账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因此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加上刘某认为超过了6个月的追诉时效,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被告在2023年12月29日已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距离2023年7月日行为发生时不足六个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求,二审同样予以了维持原判。 有人说,如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便被警方叫了去不承认,这不最后还是被处罚了,如果直接承认,是不是处罚的能轻一些? 其实,最好还是不要去,毕竟一旦去了,即便是现金交易,总是能查出违法行为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