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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轿车司机及车上乘客3人死亡,官方通报东莞桥头“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

1月12日,东莞纪检监察网发布《东莞桥头“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详情如下:

2025年3月29日21时34分许,东莞市东江大道桥头镇邵岗头村三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轿车碰撞大货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轿车司机及车上乘客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7.997万元。

经调查,东莞桥头“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超速行驶过程中,追尾前方违法停靠、反光标识及尾部护栏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总工会等单位及桥头镇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桥头“3·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轿车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过程中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追尾前方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因身体不适,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长时间违法停靠在路边休息、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反光标识及尾部护栏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调查认定,涉事轿车司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驾驶反光标识及尾部护栏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且在道路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原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桥头分局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相关部门将依法对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司机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2名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谢柱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原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凌广,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桥头大队(原交通警察支队桥头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给予诫勉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