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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大爷和一老太确认恋爱关系后,大爷就搬进了老太的住处,开始了和老太以及老太

山西,一大爷和一老太确认恋爱关系后,大爷就搬进了老太的住处,开始了和老太以及老太孙女一起同居生活,大爷自然也成了老太孙女口中的爷爷,让人没想到的是,大爷竟然趁着同居生活的便利,多次侵犯女孩,案发后,大爷获刑19年。 男子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刘某,随后两人就谈起了恋爱,因为刘某平时要照看年幼的孙女小白(13岁),所以在确定关系之后,马某就搬进了刘某的住处,平时的时候,也一起帮着照顾小白,小白自然而然的叫起了马某爷爷。 可是同居了一段时间后,小白总是和妈妈说自己下体不适,有些疼,可是起初妈妈并未在意,毕竟孩子在成长,身体上出现不适也是难免的。 有一次妈妈在给小白洗澡的时候,发现小白下身红肿,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询问小白之后,妈妈才得知,这段时间以来,马某经常去触碰小白的隐私部位,导致其红肿,随后,小白妈妈选择了报警。 事发后,马某承认在多地对小白实施过侵犯,随后,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获刑15年,猥亵儿童罪获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 有网友就表示,家里有幼女的,千万不要跟着继父、继爷爷、表叔之类的男性住在一起,男女有别是常识,不能说是亲戚就有什么事,但现实确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种事情一旦发生,后悔都来不及。 还有网友表示,判19年太轻了,最起码死刑,我记得当时我上高中的时候,亲属家邻居80多岁了,侵犯了邻居5岁的女儿,每天就是用糖果引诱,最后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也有网友说,老太太还找什么对象,这不是引狼入室吗,结果祸及到自己的孙女了,这真的是丢人丢到家了。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小白是不是同意和马某发生亲密行为,马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因为刑法说的很明白,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一律认定是强奸罪。 即不满14周岁的女性愿不愿意,并不是免责的事由,这是因为不到14岁的幼童,本身身体发育还是各个方面都是不成熟的,对于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自己也是没有概念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直接定性,从而就避免了这部分幼童因为被诱骗,而自愿和他人发生亲密行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的。 实践中,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免责,就是行为人通过言行举止、对方的身体发育等情况来看,对方像是已满14岁的女性,只有在这一种情况下,对方自愿与之关系,才不会定义为犯罪。 本案中,马某算是小白的继爷爷,那么,马某对小白的年龄是明知的,不会说不知道小白今年几岁了,在这种情况下,马某与之发生亲密行为,则定义为犯罪。 一般情况下,按照刑法236条的规定,马某面临着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是,马某的行为足够恶劣,加之侵犯的是不满14岁的女性,而且对小白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按照10年以上的刑期处理,加之马某还有猥亵行为,所以两罪并罚对其处以19年刑期,基本上意味着马某的余生在监狱中度过了。 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平时要告知孩子提高警惕,让孩子和陌生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如果是熟人触碰了孩子的隐私部位,要让孩子及时告诉自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