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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了要钱,跌了咋办?辽宁大连,一男子做二手商品回收生意,6年之前,来了个客户,要

涨了要钱,跌了咋办?辽宁大连,一男子做二手商品回收生意,6年之前,来了个客户,要卖35.82克的金手镯,双方约定,按当时金价计算,手镯价值14092元,为保障双方权益,男子提议在二手平台上完成交易,为了避免别人抢拍,男子要卖家先标成17910元的高价,待男子拍下,再修改成14092元,之后,交易完成,可万万没有想到,6年之后,卖家找来,说他当年没足额支付,要求补差价3818元,男子急了,多亏没删聊天记录,结果令人拍手称快! 张先生为了生计,他开了店铺,经营二手商品回收生意。 他多年以来,为人诚信,从未出过任何问题。 可1月6日,他收到消息,是一位老客户发过来的,客户声称,6年前她卖了一只金手镯给张先生,但是,张先生少给了她3818元。 张先生仔细回忆,多亏他还保留着以前的聊天记录。 原来,2020年9月,一位外地的卖家,看到张先生发布回收二手商品的消息。 卖家加上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经过一番交流,卖家表示,因为金价跌的厉害,她想把金手镯卖了。 张先生给出报价,报价是按照当时的金价给的,公平合理,卖家也表示同意。 张先生告诉卖家,要她先去金店把手镯称一称重,等称好了再做决定。 俩人经过商议,卖家最终还是决定把金手镯卖了。 但是,卖家不在本地,并不能进行当面交易。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张先生建议,俩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完成买卖。 可是卖家不懂咋把商品上架出去,张先生耐心教她,指导着卖家把金手镯挂了上去。 可是,金手镯挂到平台,如果有其他的买家也看上了,人家也会拍下,后续就会十分的麻烦。 张先生又提了建议,要卖家把价格标的高出市场价500元,这样一来,手镯的价格就成了17910元。 那么其他的买家看到,觉得价格太高,就不会有人前来抢拍。 再等张先生拍下之后,卖家把价格再改成双方约好的14092元,张先生付款,交易就会顺利的完成。 卖家听完之后,一步步按照张先生的提议,最终交易顺利的完成,卖家将金手镯寄给了张先生。 可时至今日,整整6年过去,不知道为何,卖家突然联系到了张先生。 卖家表示,她记得当年交易完成以后,订单显示金额是17910元。 可是她最近打开平台一看,发现她实际只收到了14092元。 因此她联系张先生说,要张先生给她补足差价,必须再支付给她3818元。 张先生还没来得及向对方解释,对方对他表示怀疑。 卖家说话很不好听,她问张先生用了什么手段,把原本应该收到的17910块钱,变成了14092元? 张先生仔细回忆,他做生意这么多年,从来就是诚信第一,他给的价格也都公平合理。 卖家又告诉他,当年张先生和她是在V信上进行沟通,双方按照实时的金价,约定好了了金手镯的价格。 价格谈好之后,她就把手镯寄往了大连。 可最近她上平台一看,发现标的价格和收到的金额并不相同,她实际收到14092元,比标价少了3818元。 张先生心里庆幸,多亏自己没有删除记录的习惯,他找了半天,终于找到6年前和卖家的聊天记录。 记录上显示,手镯是在2020年9月回收到的,当时卖家加了张先生V信,并在V信里沟通金手镯变现的事情。 张先生将聊天记录录屏下来,直接发给了卖方,记录上记载了他们沟通时的所有细节。 卖家不说话了,她意识到是自己错了,当年交易时的细节,被她忘得一干二净。 卖家道歉,张先生洗白,张先生庆幸自己多亏,保存下了6年前的聊天记录。 这是万幸,那如果记录没保存那?又会怎样? 现在的金价,早已经今非昔日,如果没有记录,张先生就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了。 有人认为,其实卖家就是想讹一下,讹不到算了,反正也成本。 也有人说,大概率就是偶尔翻看记录,发现了问题,然后想不清楚过去的事情了,越想越觉得不对头,不免就要找买家问问。 可无论咋样,幸亏张先生存了当年的聊天记录,要不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 电子数据可作为合同成立及履行的证明形式。 张先生保存的6年前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记录了交易协商过程,包括金价计算方式、平台操作细节,及最终成交金额等关键信息。 聊天记录直接关联交易事实,如卖家确认按14092元成交,与平台实际收款金额一致。 如果张先生未保存记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卖家需承担证明交易金额为17910元的举证责任。 但若无其他证据,如平台原始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卖家主张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先标高价防抢拍,后修改为实际成交价,该操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卖家时隔6年主张差价,违背了诚信原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