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多次发生关系被起诉。男子辩称:“她骗我说她16岁,而且她是自愿的,我冤枉……”可是法院却根据关键证据,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判刑五年六个月!网友:女孩自愿的,为什么是强奸啊? 这个问题戳中了无数人的困惑,却也揭开了一个最残酷的真相: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红线面前,“自愿”二字根本毫无意义。13岁的孩子,哪怕嘴上说着“我愿意”,法律也不会认可这份所谓的“自愿”——因为这个年纪的心智和身体,根本不足以让她理解性行为背后的沉重代价。就像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智力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对性行为的概念和后果缺乏基本认知,必须给予最特殊的保护。 可能有人会替男方喊冤:“她主动谎报年龄,难道就没责任吗?”但法律的逻辑从来不是“受害者有错论”。案中19岁的李某其实早有核实年龄的机会——他曾多次帮女孩写作业,明知对方是初二学生,却刻意忽视“初二学生不可能16岁”的基本常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断是否“明知”幼女年龄,不仅看对方自述,更要看客观事实:如果从对方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学生身份等能推断出可能未满14岁,就会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这种明显的疑点,本身就是对法律底线的漠视。 更关键的是,《刑法》第236条早已划下铁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这不是法律的“一刀切”,而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守护”。想想那些真实案例:有的犯罪分子以给零花钱、送手机为诱饵,性侵农村留守女童;有的继父违背人伦,长期侵害未满14岁的继女,这些悲剧的根源,都是利用了孩子的懵懂和无力。如果法律因为“自愿”就网开一面,只会让更多未成年人陷入危险。 网友的争论背后,其实是对“保护边界”的深层探讨。有人觉得五年六个月太重,但放眼同类案件:湖南永州一名医生性侵两名未满14岁幼女,因情节恶劣被从严惩处;还有人多次奸淫留守女童,最终被判无期徒刑。法律的量刑,从来都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更何况,李某并非一时糊涂,而是多次与幼女发生关系,这种持续性的侵害,本身就该受到严惩。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都上了一堂法治课:对于成年人来说,“不懂法”绝不是免责理由,与未成年人交往时,核实年龄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让自己付出惨痛代价;对于家长而言,这更是一记警钟——现在的孩子接触网络的机会太多,游戏、社交软件都可能成为危险的温床,除了关注成绩,更要做好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教会孩子识别危险、保护自己;而对于未成年人,也要明白13、14岁的年纪,所谓的“网恋”根本不是爱情,轻易相信陌生人、泄露个人信息,可能会留下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 法律之所以严苛,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不容一丝侥幸。五年六个月的刑期,是李某为自己的无知和漠视付出的代价,更是给所有成年人划定的红线:未成年人是社会的软肋,也是法律最坚定的保护对象,任何以“恋爱”为名的侵害,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也请转发给身边人,让更多人认清这条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