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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打击商标侵权护航本土品牌发展

“感谢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和公正司法,让我们的品牌得到了有效保护,企业经营终于可以重回正轨了。”当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某牛公司负责人时,对方感激地说道。近日,该案被告人潘某新、潘某军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至2024年间,潘某新、潘某军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某牛公司的许可,从网上购买假冒“某牛”注册商标的“某牛泡泡”系列清洁产品后,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查明,二人在上述时段内销售假冒“某牛泡泡”产品4152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967万元。

“我只是卖了几十瓶,金额根本没有达到5万元,做这个生意反而还亏了不少。”讯问时,潘某新激动地辩称。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全案细致审查,结合潘某新发货点负责人证言以及快递费、商品重量的仔细比对,最终认定潘某新、潘某军在短短的几个月内销售假冒“某牛泡泡”产品数额4000余瓶。在铁证面前潘某新、潘某军最终认罪认罚并赔偿某牛公司10万元,取得了某牛公司的谅解。

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及惩戒的必要性,为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愿侵权”的市场环境,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鄂城区检察院积极与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磋商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将潘某新二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切实维护市场从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目前正在依法处理中。

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打击商标侵权犯罪,护航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打击了商标侵权犯罪行为,也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彰显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决心和担当。

“检察护企”正当时,下一步,鄂城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作者|罗尹

审核|周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