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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户车交易有风险,小心车财两空!北京市自2011年起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通过

背户车交易有风险,小心车财两空!北京市自2011年起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通过摇号、竞拍等方式分配车辆指标,明确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指标。然而,部分交易者通过“背户车”(即车辆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规避监管,此类交易既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更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抵押追偿等多重风险。本案即为该方面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林某将其持有的“债权”及担保物(一辆登记在何某名下的车辆)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款为54.7万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全部款项并实际取得使用该车辆。2023年11月,案涉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停放时被第三方拖走。张某遂起诉向其出卖车辆的林某及车主何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由林某、何某共同返还购车款54.7万元。经查,案涉车辆登记为何某所有,何某在购买车辆时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同时约定某担保公司为担保人,何某未按期偿还贷款后,担保公司代偿并进行债权转让,拖走车辆的人员即为受让债权的公司员工。何某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期间,其表示因借款需求将车辆交给案外人王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亦否认认识张某、林某。林某表示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其通过中介从王某处取得车辆,不认识何某,后又通过中介将车辆卖给张某,其名下有诸多借款,没有履行能力。张某表示,其名下没有北京小客车指标,为了出行便利准备购买一辆京牌小客车,基于林某占有车辆、行驶本、钥匙,且车辆价格较低,故从林某处购买车辆。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性质认定。《债权转让协议》虽名为债权转让,但协议内容缺乏具体债权信息(如债务人、金额、履行期限),且林某与何某均否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实际围绕车辆权属、交付、风险承担等展开,双方真实交易目的系转让车辆而非债权。故该协议实为以债权转让形式掩盖车辆买卖的实质,应认定为车辆买卖合同。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对小客车指标实行总量控制,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指标。张某未取得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背户车”交易规避政策,扰乱调控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关于法律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林某应返还购车款,但需扣除张某使用车辆期间的合理费用。张某明知交易违法仍参与,且未核实车辆权属及抵押风险;林某以虚假债权转让掩盖非法交易,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林某返还剩余44.7万元,何某非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法官说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质及合法性。法院通过审查协议内容、交易过程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双方真实意图系车辆买卖,而非债权转让。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旨在维护公共资源公平分配,“背户车”交易不仅违反政策,更可能引发权属纠纷、抵押追偿等多重风险。当事人以“债权转让”等名义规避监管,法院将依法穿透审查,认定交易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林某和张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张某明知北京小客车指标不得买卖,仍选择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购买“背户车”,且林某并非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即张某在明知车辆存在多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仍通过中介购买车辆,未核实车辆实际权属及债务纠纷,亦未对车辆被抵押的法律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其未尽到审慎义务;林某以债权转让形式掩盖车辆买卖,其获取案涉车辆及向张某转让车辆均规避政策监管,其行为不仅破坏了政策执行效果,亦对交易安全造成威胁,故林某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案涉车辆已被第三方取回,在本案中客观上无法返还,但林某应向张某返还购车款,同时应扣除张某使用案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张某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等因素,酌定张某应支付10万元使用费,林某应将扣除使用费之外的剩余金额44.7万元返还给张某。林某与向其出售车辆主体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法官提示第一,“背户车”交易违法且风险极高。北京市对小客车指标实行严格调控,“背户车”交易无法实现过户,且违反政策规定,可能导致车辆被第三方取回、抵押权人追偿、被法院查封拍卖等后果。第二,警惕“债权转让”等虚假交易形式。本案中,当事人以债权转让掩盖车辆买卖,实为规避监管。公众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类似交易,防止财产损失。第三,交易前务必核实权属及法律风险。购车时应查验车辆登记信息、抵押状态、查封记录等,确保交易合法有效。若发现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应立即终止交易。第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用车需求。有实际需求者,应通过摇号、竞拍,或向车辆出租公司租赁车辆等合法方式,切勿因短期便利触碰法律红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源:北京西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