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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幼师在出租屋和情人缠绵,结果却被前男友拍了视频,随后前男友将视频转给了

广西,一女幼师在出租屋和情人缠绵,结果却被前男友拍了视频,随后前男友将视频转给了女幼师情人的妻子,情人的妻子又把视频转给了女幼师的丈夫,丈夫得知后,一怒之下直接和女幼师离了婚,结果,女幼师转手又将前男友告上了法院索赔2万元。 据悉,男子黄某和孙某是合作伙伴,两人开了一家幼儿园,而作为孙某的妻子周女士,就在这家幼儿园做幼师。 结果,周女士却背着丈夫和黄某好上了,两人甚至租了一个出租屋,在房间里享受二人世界。 因为毕竟不是光彩的事情,为了能够了解出租屋以及出租屋周边的环境,周女士找到了前男友张某,让张某在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但是,张某趁着周女士不备,将摄像头的查看和录制监控添加上了自己的账户。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了周女士和黄某在出租屋里缠绵,于是便将视频录下后,发给了黄某的妻子王某,黄某妻子得知后,又转发给了孙某,孙某这才得知,原来妻子和合伙人背叛了自己,随即,孙某和周女士离了婚。 因为王某得知丈夫和周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将周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给周女士的财产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周女士退还8万余元。 然而,周女士却越想越气,于是将前男友和黄某妻子王某告上了法院,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赔偿2万元。 事发后,有人说太奇葩了,这个女的本身就有问题,和前男友还藕断丝连,结了婚还和他人保持不当关系。 还有人说,太乱了,这个周女士有前男友、情人、以及丈夫,她是怎么在这三个人之间游刃有余的,只能说时间管理做的真好。 那么,周女士要求前男友和黄某妻子王某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前男友张某拍摄了视频后,将视频转发给了王某,王某又发给了孙某,显然,张某存在偷拍和转发行为,而王某存在转发行为,所以,两人的行为确实是侵权行为。 但是,这要考虑到事出有因,这个事情的过错方在周女士和黄某身上,即周女士、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保持了不当关系,因此是婚姻关系的过错方,而作为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获得赔偿甚至是知情权,所以,即便王某转发了,其目的是为了揭露、告知孙某,其妻子和自己的丈夫有不当关系。 最终,法院也是认为两人的行为侵权,要求两人道歉删除视频即可,赔偿法院就不支持了。 同样,因为拍摄传播他人隐私,该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其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终,前男友张某和黄某妻子王某被处以了罚款,这也是考虑到事出有因,不然的话,最少是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