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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鑫科投资因多项违规被江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问题

2025年12月29日,江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新余鑫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鑫科投资”)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多项违规行为曝光违反数项监管规定

江西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新余鑫科投资存在三大违规问题: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可能导致不适合的投资者参与相关私募产品投资,存在风险隐患。

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不准确。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是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基础,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影响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判断。

三是在基金内部设立投资单元。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运作的相关规范要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混乱,损害投资者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新余鑫科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强调合规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江西证监局在决定书中要求,新余鑫科投资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新余鑫科投资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江西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根据公告,如新余鑫科投资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合规运营的严格要求,旨在通过强化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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