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薅羊毛”,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仅退款”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了很好的售后服务体验,但部分消费者利用规则漏洞,通过虚构证据、恶意申请等方式“薅羊毛”,不仅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更冲击了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消费者在商品无实质问题的情况下,利用平台规则申请仅退款而不退货,是否构成违法?本期法信汇总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1.消费者恶意利用“仅退款”规则,虚构证据、骗取退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郭某诉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在商品并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申请“仅退款”,以期低成本甚至免费获得商品。此类“薅羊毛”行为会使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失,更会破坏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最终损害诚信消费者的权益。案例来源: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4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消费者以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为依据拒绝退货的,法院应对调处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宁波奉化野兽超市诉刘某铭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以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为依据拒绝退货的,法院应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争议所行使纠纷裁决权的“私权力”性质,对调处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除非平台规则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在调处过程中平台剥夺了双方的申辩和举证权利、不允许终止调处并寻求司法救济等重要程序权利,或者调处方案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否则卖家无权要求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案号:(2023)浙02民终6142号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24.30(总第1049期)3.消费者在收货后申请仅退款未退货,商家认为其系恶意仅申请退款的,法院可通过调解对双方进行劝解——李某诉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在收货后申请仅退款未退货,商家认为其系恶意仅申请退款的,法院可通过调解对双方进行劝解并促成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3月21日第3版4.“薅羊毛”的漏洞可以从违约的角度看,仅退款不退货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广州某服饰公司诉小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薅羊毛”的漏洞可以从违约的角度看,一方的义务是退款,一方的义务是退还货物,双方相当于达成合约,仅退款不退货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2024年4月29日5.消费者向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损害商家合法权益的,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商贸公司诉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向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损害商家合法权益的,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委派行业调解组织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促成案结事了人和。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24年6月14日6.消费者利用“仅退款”来“薅羊毛”,不仅有损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诚信原则——吕某诉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购平台推出“仅退款”服务的初衷,是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的商家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也存在商品价值较低,二次运输销售经济利益不高,经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仅退款”操作的情况。但如果消费者利用这一服务来“薅羊毛”,不仅有损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诚信原则。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年12月11日7.消费者利用“仅退款”电商售后机制,在收到退款的同时无偿占有货物,利用这种模式对商家进行“薅羊毛”,消耗消费者的信誉,破坏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侵犯商家权益——何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消费者利用“仅退款”电商售后机制,在收到退款的同时无偿占有货物,利用这种模式对商家进行“薅羊毛”,消耗消费者的信誉,破坏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侵犯商家权益,商家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时,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11月19日8.买受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导致出卖人既未收到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的行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广州市某服装公司诉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通过网络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出卖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货物,在出卖人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买受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导致出卖人既未收到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案例来源:山东高院公众号 2023年11月13日法院解读当入驻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电商平台有权介入并采取相应措施,但其介入及判定权限应当受限于特定的场景和权利边界,而非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争议的终局解决方案,并且,电商平台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之要求。首先,如果消费者基于购买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而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解除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卖方负担退款的义务,买方负担返还货物的义务,若消费者仅退款而拒不退还货物,经营者有权请求其返还货物。其次,如果消费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规则而主张退货,该条赋予了消费者主张退款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要求消费者必须履行确保退货商品完好的退货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电商平台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力推出的“仅退款不退货”规则,将买方选择“仅退款不退货”的成本转嫁给卖家,系对商家附加不合理条件。(内容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某百货店诉翁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源:法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