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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知道儿子媳妇已经离婚,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跟存款赠与儿媳妇,当时儿媳直接

老人不知道儿子媳妇已经离婚,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跟存款赠与儿媳妇,当时儿媳直接就把20万存款私自放入自己账户中。后来老人离世后,婆婆发现了这件事,就把儿媳妇给上诉了,先是将儿媳妇的户头迁出房产,又要求儿媳妇返还这20万。 长江云说法1月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据报道称,老爷子去世之后,婆婆准备另立遗嘱,但是需要先撤销之前老爷子立下的遗嘱,财产划分牵涉到已经离婚的儿媳,这件事就略显复杂了。 牵扯到家庭经济纠纷,老爷子本是好心,希望儿子儿媳都可以好好过日子,但是难免会遇到夫妻感情问题,最后反而成为一场闹剧。 陆老爹跟妻子梁婆婆生育了一个儿子小陆,小陆在2015年的时候,跟妻子韦某去办理了离婚手续。手续是办好了,但是一时半会离婚判决书暂时还没有生效。 就偏偏在这个时候,陆老爹身体不大好,他准备立下一份遗嘱,想要将财产都留给儿子跟儿媳。但是陆老爹并不知道,儿子夫妻俩的感情已经破裂,当时俩人也没有告诉父亲。 陆老爹想着,家里财政大权也是儿媳妇在管,如果立遗嘱把财产分给儿媳妇,也可以讨得她的欢心,还可以让她照顾自己,就跟女儿一样,赡养自己。 于是,陆老爹临终前立下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及一份20万元的存款,都赠与儿媳妇韦某。 想来,老人家对于儿媳妇还是比较疼爱的,这么大的资产都给了儿媳妇,毕竟,也抱了养老的希望。而让陆老爹不知道的是,其实这个时候,俩人貌合神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 但是儿媳妇收到老人家的赠与之后,快速的先把存折里的20万元进行了转移,把这些钱全都放进了自己的私人账户里。 不久之后,陆老爹离开人世,而韦某也顺利改嫁,将自己的户口从老人家赠送的房产里迁出来。在迁户口的时候,梁老太跟儿子小陆才发现了端倪,怎么老爹把遗产都赠给了韦某呢? 梁老太就喊来了前儿媳韦某,也喊来了小陆,当着他们两个人的面,准备另外立遗嘱。房产、老爹的存款,全都归属到儿子小陆手里。 面对这一份遗嘱,韦某肯定是不依的,双方协商未果,梁老太跟小陆一起将韦某给上诉了。经过一番审理,事件才算慢慢的有了个结果。 相关部门认为,陆老爹在立遗嘱的时候,小陆跟韦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即将解除的特殊时期,这个时候处分公公婆婆之间的共同财产,是基于错误认知,所以决定也是错误的。 另外,韦某离婚之后,也并没有跟两个老人继续生活,也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因此,老人家遗嘱的赠与条件无法实现、立遗嘱的目的也已经落空。 最后,判决陆老爹2015年所立下遗嘱无效,韦某需要返还之前所继承的所有存款。房产因为已经撤离了户口,本来也就不参与分配。 1.老人家立遗嘱,称要把名下的财产留给儿媳妇,儿子有权划分吗? 根据《民典法》规定,遗嘱真实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书、代书遗嘱等,儿子无权单方面更改或者否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儿媳妇可以直接依据遗嘱主张权利。 如果老人家立遗嘱的时候,遗产受用人写的就是儿媳妇韦某的名字,那么儿子小陆就没有权力来进行直接划分。如果想要享受遗嘱,只能证明这份遗嘱无效。 2.老人家的意愿是,儿媳妇需要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才可以获得遗产,但是之后儿媳妇搬离,也没有尽到义务,遗产该怎么划分? 根据《民典法》规定,老人家设立遗嘱之后,如果已经表达了意愿,遗嘱受用者就需要履行遗嘱义务,根据遗嘱设定内容如需要“尽到赡养义务”,否则遗嘱无法生效,既定目的丧失,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人家立遗嘱,本着想要让儿媳妇尽孝的目的,将遗产划分给儿媳,但是儿媳已经离婚,并且办理了住宅,对老人家也没有进到赡养义务。 从这一点来看,老人家立遗嘱的目的落空,儿媳妇也没有提供应该有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最后判定遗嘱无效。 看完本案,大家都作何感想呢,这位儿媳妇应该返还遗产吗?欢迎一起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