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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两个相邻的商户老板因为一点小事起了争执,其中一老板气得推倒了对方放在门

广西柳州,两个相邻的商户老板因为一点小事起了争执,其中一老板气得推倒了对方放在门口的货物,然后被对方打了一拳。这位老板气不过,冲上去将对方按趴在地上,抓住对方的头就往地上撞,直至对方头部破损。对方挣扎起来后,立即报了警。警方认定二人属于互殴,对先动手的一方罚款100元,对老板处以3日行政拘留。(来源:930老友记) 据悉,赵某和钱某的店铺相邻,平时也没什么矛盾。 在2024年4月的一天,钱某的店铺迎来了一位顾客,对方是推着手推车来买货的。 为了方便,也为了不挡住钱某店铺的大门,顾客就把手推车往赵某的店铺门口靠了靠。 钱某并未发现这个情况,他看到顾客进店后,热情地招呼着,并介绍着自己的产品。 赵某本来在店内玩着手机,他突然抬头看到了店门口的手推车,顿时来了脾气,认为手推车挡住了店门,于是他将手推车给推到了马路边上。 顾客在和钱某聊完买卖后,本打算用手推车装货,结果发现手推车不见了。 钱某得知后询问了赵某是否看见手推车,赵某却指责钱某用手推车占了自己的店门口,要求钱某给个说法。 钱某一听这话,就知道是赵某搞的鬼,为了不影响生意,钱某要求赵某归还手推车,可赵某却说把手推车给扔了。 这下钱某生气了,那是顾客的手推车,凭什么扔?于是钱某和赵某发生了口角。 赵某气不过,直接将钱某摆在店门口的货给推倒在地。 钱某见状立即打了赵某一拳,但被赵某用手给挡住了。 钱某见自己没讨到好,也想起了动手打人是违法的,于是停了手,准备去找顾客的手推车。 结果赵某突然暴起,冲到钱某身边将其一把撂倒在地,随后抓住钱某的头,猛地向地面砸了几下。 钱某被砸得头破血流,他猛地爬起来甩开赵某的手,在稳住身形后直接报了警,然后打了个车去医院包扎了。 警方赶到后,通过其他商户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并调取了监控录像。随后,警方将赵某和钱某传唤到案调解。 钱某的头部受了伤,达到轻微伤的程度,所以钱某要求赵某赔偿,但赵某只同意赔偿500元。钱某认为太少,所以未接受调解。 见双方不同意和解,警方只能以二人的行为构成互殴,对钱某罚款100元,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警方认为赵某虽然将钱某打成了轻微伤,但毕竟是钱某先动手打人的,所以对其从轻处罚了。 然而赵某对这一处罚决定不认可,认为钱某先动手打了自己,自己还手就属于正当防卫。 为了撤销处罚决定,赵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包含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认为,钱某先动手的确不对,但他的打人行为并未对赵某造成任何伤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钱某的打人行为不属于杀人这类的严重犯罪,达不到无限防卫的条件。 赵某在钱某停手后,突然将钱某撂倒在地,又将钱某的头部猛砸地面,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其在被钱某打了一拳且没有造成伤害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而不是追着钱某报复。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