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男子李某突然离世,没来得及留下遗嘱。随后,李某的母亲和妻儿准备取出他名下的18万存款,却被告知李某的妻子多次改名,不能认定她为李某的配偶,并以此为由拒绝他们取款。李某的妻子一气之下将该行起诉了,法院这样判。 据国+社区报道,李某家里有一个妻子一个儿子,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 从2014年到2019年,李某一直陆陆续续往海宁某行存钱,先后持有6张存单,共计存入18万余元。 2019年6月,李某突发意外离世,临走前没有留下只言片语,更没有留下遗嘱。 办理完李某的后事,李某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准备取出李某名下的那18万多元。 于是,三人带着相关材料去该行办理取款。 可让他们没想到是,柜员称,取款需要带身份材料,证明他们是李某的家属。 李某的妻子愣住了,只好回去找所有能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再次来到该行。 这次,三人带了他们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李某妻子还把结婚证带上了。 可柜员称,李某的妻子的资料有问题,无法确认她是李某的配偶,不能给他们办理取款业务。 原来,李某的妻子曾经多次改名,结婚证上的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日期也不一样。 听完柜员的话,三人只好再次回家。这次,李某的妻子去村里开了证明,又去所里找民警开了证明,证明她和李某确实是夫妻。 可等他们再次去取款时,柜员又称,因缺乏有效公证材料,不能为他们办理取款业务。 柜员说,存款人不在了,家属需要去当地的公证处,申请一个继承权证明,然后拿着证明来办取款,现在他们没有办理这个证明,就不符合取款规定。 存钱的时候一切都好说,怎么取钱的时候事情就这么多? 李某的妻儿和母亲跑了好几趟,钱却取不出来,几人非常生气,认为存款行就是在故意为难他们。 气愤之下,李某的家属起诉了存款行,要求他们支付18万余元的本金并支付利息。 那么,李某离世后,名下的存款到底应该怎样才能取出来? 一般来讲,存款人离世后他的存款就变成了遗产。 根据《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离世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所以说,该行要求李某家属去办理公证,是正常且合法的要求。 至于李某妻子的身份问题,即便她多次改名,结婚证与户口本出生日期不一致,家属也可以通过提供户籍变更证明、身份关联证明等材料,来证实其与李某的配偶关系。 之后,家属应前往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公证处会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等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家属持该证明书前往银行,银行就应按规定办理取款业务。 李某妻子起诉后,经审理认为,李某妻子的身份信息虽然有所偏差,但根据证据,可证实确实为同一个人。 因此,一审判该行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李某的妻子、儿子及母亲支付18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留下的18万余元,并非全部都是李某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李某存入的18万余元,是在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若无特殊约定,这18万余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进行遗产分割前,需要先将属于李某妻子的一半份额划分出来,即18万余元的一半,约9万余元归李某妻子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李某未留下遗嘱,所以对于剩余的约9万余元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李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需要照顾、多分或少分的特殊情形下,李某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应均等分配这约9万余元遗产,每人大约分得3万余元。 也就是说,李某的妻子最终可获得约12万余元,李某的儿子和母亲分别可获得约3万余元。


